第一题
尊敬的客户:
我方咨询意见如下所示:
关于对比文件的核实
由于本申请还尚未提交,所以对比文件1-3均属于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1.1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大型公用垃圾箱,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臭垃圾桶/箱,具体公开了桶盖(相当于箱盖),上桶体(相当于上箱体)和下桶体(相当于下箱体),桶盖上设有垃圾投入口,同时在附图中明确公开了所述上箱体和所述下箱体均为顶部开口结构,所述箱盖盖合在上箱体的顶部开口处,上桶体放置在下桶体的该L形台阶上(相当于上箱体可分离地安装在下箱体上),上桶体底部设有多个滤水孔(相当于上箱体的底部为水平设置的滤水板),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技术领域均为大型公用垃圾容器,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为垃圾固液分离,可以取得相同的技术效果,进而两者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技术效果实质上相同。
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1.2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内部由于通风不畅容易导致垃圾缺氧而腐化发臭,不利于公共环境卫生,而在下箱体的侧壁上部设置通风孔,使得空气从通风孔6进入下箱体3,会同垃圾箱内的湿气向上流动,依次经上箱体2的滤水板5和固体垃圾存放区,最终从垃圾投入口4向外排出,可见在下箱体的侧壁上部设置通风孔是必要技术特征,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并未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所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2的主题名称为“箱体”,而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公用垃圾箱”,可见权利要求2与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不一致,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通风效果这一技术问题,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为在上箱体2的侧壁内侧设置多个竖直布置的空心槽状隔条7,其与上箱体2的侧壁之间限定形成多个空气通道,而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为上箱体2内设有数根空心槽状隔条7,这其中包括这一一种技术方案:空心槽状隔条7水平布置的情形,而这种技术方案显然无法解决如何提高通风效果这一技术问题,所以权利要求3包含了不可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所以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4为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但其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所述空心槽状隔条并未记载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中,因此权利要求4缺乏引用基础,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条的规定。
5.关于权利要求5
5.1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大型公用垃圾箱,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臭垃圾桶/箱,同时,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公开了权利要求5最多的技术特征,所以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所述滤水板5是可活动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当需要倾倒垃圾时,从垃圾箱顶部开口处向外倾倒垃圾容易造成扬尘。
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自卸式垃圾箱,且具体公开了滤水板5是可活动地这一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样为:倾倒垃圾需要把箱体翻转过来,容易造成灰尘飞扬,可见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从而获得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3及其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5.2权利要求5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为:滤水板5一端通过铰接件与上箱体2的侧壁底边连接,相对的另一端通过锁扣件9固定在水平闭合位置的情形,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当需要倾倒垃圾时,从垃圾箱顶部开口处向外倾倒垃圾容易造成扬尘,而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所述滤水板5是可活动的,包括一种技术方案:滤水板5可活动地向上翻转,此时就需要将全部垃圾从顶部倒出后才能取下滤水板,显然无法解决前述技术问题。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所要求的保护范围包括无法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法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所以该权利要求5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6.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不属于专利法的保护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 公用垃圾箱进行广告宣传的方法,该方法并未涉及垃圾箱本身的构造,并未利用自然规律解决任何技术问题,未构成任何技术方案,所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为我司咨询意见,有问题请与我们随时沟通。
祝好!
XXXXX专利代理机构XXXXX专利代理人
XXXX年XX月XX日
第二题
技术问题A:垃圾内部仍然残存湿气,尤其是对于大型垃圾桶/箱,其内部由于通风不畅容易导致垃圾缺氧而腐化发臭,不利于公共环境卫生。
技术问题B:垃圾箱的导轨容易积尘从而卡住底板。
1.一种大型公用垃圾箱,包括:
箱盖(1)、上箱体(2)和下箱体(3);
所述箱盖(1)上设有垃圾投入口(4);
所述上箱体(2)和下箱体(3)均为顶部开口结构;
所述箱盖(1)盖合在所述上箱体(2)的顶部开口处;
所述上箱体(2)安装在所述下箱体(3)上;
所述上箱体(2)底部为水平设置的滤水板(5);
其特征在于:
所述垃圾箱还包括:
通风孔(6);
所述通风孔(6)开设在下箱体(3)侧壁上部。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型公用垃圾箱,其特征在于:
所述上箱体(2)可分离地安装在所述下箱体(3)上。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大型公用垃圾箱,其特征在于:
所述通风孔(6)为两组,并且分别设置在下箱体(3)相对的侧壁上。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大型公用垃圾箱,其特征在于:
所述上箱体(2)的侧壁内侧设置多个竖直布置的空心槽状隔条(7),所述空心槽状隔条(7)与所述上箱体(2)的侧壁之间形成多个空气通道。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大型公用垃圾箱,其特征在于:
所述空心槽状隔条(7)上端与所述上箱体(2)的上边缘平齐,所述空心槽状隔条(7)下端延伸至所述滤水板(5)。
6.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大型公用垃圾箱,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通风结构;
所述通风结构设置在所述上箱体(2)侧壁上。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型公用垃圾箱,其特征在于:
所述滤水板(5)相对于上箱体(2)向下转动从而打开上箱体(2)的底部。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大型公用垃圾箱,其特征在于:
所述滤水板(5)的一端通过铰接件(8)与上箱体(2)的侧壁底边连接,所述滤水板(5)的另一端通过锁扣件(9)固定在水平闭合位置;
所述滤水板(5)通过所述铰接件(8)为轴相对于所述上箱体(2)向下转动。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大型公用垃圾箱,其特征在于:
所述锁扣件(9)包括设置在上箱体(2) 侧壁上的活动插舌(91)和对应设置在滤水板(5)上的插口(92);
所述活动插舌(91)与插口(92)互相咬合或脱离。
另一份专利申请
1.一种大型公用垃圾箱,包括箱体和底部,其特征在于:
所述底部可以相对于箱体向下转动从而打开箱体的底部卸出垃圾。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型公用垃圾箱,其特征在于:
所述底部通过铰接件与箱体的侧壁底边连接;
所述底部的另一端通过锁扣件固定在水平闭合位置。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大型公用垃圾箱,其特征在于:
所述锁扣件包括设置在箱体侧壁上的活动插舌和对应设置在底部上的插口;
所述活动插舌与插口可以互相咬合或脱离。
第三题
第一套独权新颖性评价
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下箱体的侧壁上还开设有通风孔”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3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
因此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有新颖性,符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第一套独权创造性的评价
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大型公用垃圾箱,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臭垃圾桶/箱,具体公开了桶盖(相当于箱盖),上桶体(相当于上箱体)和下桶体(相当于下箱体),桶盖上设有垃圾投入口,同时在附图中明确公开了所述上箱体和所述下箱体均为顶部开口结构,所述箱盖盖合在上箱体的顶部开口处,上桶体放置在下桶体的该L形台阶上(相当于上箱体可分离地安装在下箱体上),上桶体底部设有多个滤水孔(相当于上箱体的底部为水平设置的滤水板),且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公开了最多的技术特征,所以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所述下箱体的侧壁上部开设有通风孔,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空气流通,减少异味产生,获得通风效果最好。
然而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均未公开“所述下箱体的侧壁上部开设有通风孔” 这一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利用“所述下箱体的侧壁上部开设有通风孔”来解决“如何使得空气流通,减少异味产生,获得通风效果最好”这一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上述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具有空气对流,通风效果最好的技术效果,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所以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3及其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第二套独权新颖性的评价
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1-3均为公开“底部可以相对于箱体向下转动从而打开箱体的底部以卸出垃圾”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3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
因此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有新颖性,符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第二套独权创造性的评价
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大型公用垃圾箱,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自卸式垃圾箱,具体公开了箱体和底部,且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公开了最多的技术特征,所以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是:底部可以相对于箱体向下转动从而打开箱体的底部以卸出垃圾,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倾倒垃圾时扬尘。
然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所述底部可以相对于箱体向下转动从而打开箱体的底部以卸出垃圾” 这一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利用“所述底部可以相对于箱体向下转动从而打开箱体的底部以卸出垃圾”来解决“如何避免倾倒垃圾时扬尘”这一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上述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具有避免倾倒垃圾时扬尘技术效果,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及其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第四题
分案理由
第一份专利申请的独权1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开设在下箱体的侧壁上部设置有通风孔”,从而解决通风不顺畅这一技术问题;
而第二份专利申请的独权1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底部可以相对于箱体向下转动从而打开箱体的底部卸出垃圾”,从而解决导轨积尘卡主底板的技术问题。
可见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的技术特征并不相同,彼此在技术上也无相互关联,因此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
包含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彼此之间不具备单一性,应当作为两个独立申请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