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刘某与陈某为夫妻关系,大约在1981开始分居,杨某为刘某保姆,负责其生活起居,日久生情。
2010年左右开始同床共枕,2017年刘某因病去世,刘某生前留下2份遗嘱,分别为2016年8月4日的《刘某发遗嘱》和2017年6月19日《房产继承遗嘱书》。
两份遗嘱所述,将其所持有的南山区房屋的拆迁回迁房屋300平方米赠送给保姆杨某。
陈某与杨某就该遗产诉争至深圳市南山区基层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杨某同居,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另外夫妻享有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刘某将房屋遗赠给照顾其的保姆,即违反既侵犯了陈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权利,也剥夺了陈某的合法继承权,更违反了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的行为。
知识拓展
1.什么是公序良俗?法律规定是什么?
公序良俗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并逐渐被各国法律所采纳,作为国家公权力对契约绝对自由的限制,契约只有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才能够实现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我国法学学者梁慧星认为,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可以分为10类,具体包括:(1)危害国家公序型,比如以从事犯罪或帮助犯罪行为为内容的合同。(2)危害家庭关系型,比如约定父母子女别居的协议;约定夫妻别居的协议;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等。 (3)违反性道德型,比如妓馆之开设、转让合同;为开设妓馆而购买或承租房屋等契约;对婚外同居人所作之赠与或遗赠;以同居为条件的财产转移等。 (4)射幸行为型,比如赌博、买空卖空、彩票、巨奖销售等,但经政府特许者除外。 (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行为型,比如过分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合同;以债务人人身为抵押的约款等。 (6)限制经济自由型,比如分割市场、封锁市场的协议;限制原材料输出或者商品进入的协议等。(7)违反公正竞争型,比如拍卖或招标中的围标行为;以贿赂方式诱使对方的雇员或代理人与自己订立合同等。 (8)违反消费者保护型,主要表现为利用欺诈性的交易方式、不当劝诱方法、虚假广告等方法与消费者发生的交易行为。 (9)违反劳动者保护型,比如“工伤概不负责”条款、“单身条款”等。 (10)暴利行为型。
《民法典》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依据】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社会责任】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受益人真实意思对管理人权利影响】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条【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科研活动义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姓名权】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姓氏选取】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新闻报道中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倡导性规定】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行为规范】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合同虽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一)合同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的;
(二)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
(三)合同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者有损人格尊严等违背善良风俗的。
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时,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强度、一定期限内当事人从事类似交易的频次、行为的社会后果等因素,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当事人确因生活需要进行交易,未给社会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国家安全,也不违背善良风俗的,人民法院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如果丈夫在婚姻关系期间将自己的个人财产赠与小三,其行为并不一定会被认定违反公序良俗而导致行为无效。但是可能会被认定为有过错,离婚时妻子可以主张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并可要求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婚内签订的忠诚协议,属于双方的自愿行为,应当为有效协议,但是并没有强制执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