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学习第96天《法法 第十六》第4~5段
原文阅读
君有三欲于民,三欲不节,则上位危。三欲者何也?一曰求,二曰禁,三曰令。求必欲得,禁必欲止,令必欲行。求多者,其得寡;禁多者,其止寡;令多者,其行寡。求而不得,则威日损;禁而不止,则刑罚侮;令而不行,则下凌上。故未有能多求而多得者也,未有能多禁而多止者也,未有能多令而多行者也。故曰:上苛则下不听,下不听而强以刑罚,则为人上者众谋矣。为人上而众谋之,虽欲毋危,不可得也。号令已出又易之,礼义已行又止之,度量已制又迁之,刑法已错又移之。如是,则庆赏虽重,民不劝也;杀戮虽繁,民不畏也。故曰:上无固植,下有疑心。国无常经,民力必竭,数也。
明君在上位,民毋敢立私议、自贵者,国毋怪严,毋杂俗,毋异礼,士毋私议。倨傲易令,错仪画制,作议者尽诛。故强者折,锐者挫,坚者破。引之以绳墨,绳之以诛僇,故万民之心皆服而从上,推之而往,引之而来。彼下有立其私议自贵,分争而退者,则令自此不行矣。故曰:私议立则主道卑矣。况主倨傲易令,错仪画制,变易风俗,诡服殊说犹立。上不行君令,下不合于乡里,变更自为,易国之成俗者,命之曰不牧之民。不牧之民,绳之外也;绳之外诛。使贤者食于能,斗士食于功。贤者食于能,则上尊而民从;斗士食于功,则卒轻患而傲敌。上尊而民从,卒轻患而傲敌。二者设于国,则天下治而主安矣。
字词注释
[1]侮:侮弄,轻慢,戏弄。
[2]凌上:欺凌君上。
[3]苛:苛刻。听:从
[4]众谋:指众人谋算他,被众人图谋。
[5]制:规定,制定。
[6]错:通“措”。施行。
[7]固植:坚定的恒心和意志。植,指意志。《版法解》:“天植者,天心也。”心、志同义。
[8]常经:常规常法。
[9]数:自然规则。
[10]私议:私立异说。与“公法”“君令”相对。《立政》:“私议自贵之说胜,则上令不行。”自贵:抬高自己。
[11]怪严:犹言怪诞、荒诞。严,读为“譀(hàn)”。《说文》:“譀,诞也。”
[12]倨(jù):傲慢。
[13]错仪画制:立法定制。错,通“措”。画,谋划,筹划。
[14]作议:即立私议。
[15]诛僇:杀戮。僇,通“戮”。
[16]主:郭沫若云:“主”乃“夫”字之误。译文从郭说。
[17]诡服殊说:奇异的服饰和奇怪的言论。
[18]变更自为:擅自变换更改。
[19]不牧之民:指不服从治理、不可养育之民。
[20]绳之外:即法度之外,亦即不守法之民。绳,绳墨,准则。
[21]设:完备,施行。
译文参考
君主对百姓有三种要求,如果对三种要求不加以节制,君主的地位就危险了。这三种要求是什么呢?一是索取,二是禁令,三是命令。要索取总是希望一定得到,有禁令总是希望一定能制止,下命令总是希望一定能够施行。但若索取太多,所得到的反而会更少;若禁令太多,所能制止的作用反而会更小;下命令太繁,所能推行并实施的反而会不多。索取而不能必得,威严就会日益削弱降低;禁出而不能必止,刑罚将会受轻视遭戏弄;下达命令而不能必定执行,下面的人就会欺凌上面的君主。所以从来没有索求越多而得到越多的事,从来没有禁令越多而能制止的就越多的事,也从来没有下达命令越多而能执行的越多的事。所以说:上面君主过于苛刻,下面就无法服从和听命;若下面的人不听命而强加以刑罚使其服从,做君主的就将会被众人图谋暗算。君主若是被众人图谋暗算,想要没有危险,就不可能办到。政令已经颁布发出却又要改变,礼仪已经推出施行却又要废止,度量衡器已经制作规定却又要变换,刑法已经设立布行却又要更改变动,像这样反复无常,即使是赏金重赐予多,百姓也不会得到勉励;即使是处决频繁杀戮严重,百姓也不会畏惧。所以说:上面君主没有坚定的恒心意志,下面的臣民就会有疑心忧虑。国家没有已定的常规常法,百姓就不能依法尽心尽力地效忠,这是很自然的道理。
圣明的君主处在朝廷高位上,民众自然不敢私立异说或自视高贵,国内就没有标新立异、怪诞骇俗的事情,没有混杂不伦的习俗,也没有荒唐不经的礼仪,士人们也就不敢私立异说。对于那些傲慢不恭、改变法令、自立礼仪、擅定体制、制造异端邪说的人全部都要严惩不贷。那么,强横的就会屈服,锋芒尖锐的就会受挫,坚固的就会破散。再用法度来引导他们,用杀戮来管制他们,因而,万民都会因心服而听从君上,这样就能做到推之而往,招之而来。如果臣民在下面各自私立异说、引发纷争而安然无恙,那么君令就再也无法推行。所以说,私立异说一旦出现,君主的威信就降低。何况还有那些傲慢不恭、改变法令、自立礼仪、擅定体制、变改习俗、标新立异、奇装异服、奇谈怪论的人存在呢?那种对上不执行君主的命令,对下不合乎乡里的风俗,任意独行,改变一国既定习俗的人,称之为不服从治理的人。不服从治理的人,就是跑到法度容许的范围以外了;逍遥于法度之外的人,应当处死不赦。君主应当使贤能的人靠其能力任职谋生,勇武的人依靠战功任官用事。贤能的人靠能力谋生,那么君主就会被尊崇而民众也顺从;勇士们依靠战功升迁,那么士卒们就不怕患难牺牲而蔑视敌人。君主有尊严受尊崇而百姓又服从;士卒不怕患难牺牲而蔑视敌人。两者都能树立于国内,那么天下得治而太平,君主得安而无忧了。
核心内容解读
管仲认为,当君主的不能有“无穷”之欲,对百姓的索求必须加以克制。“君有三欲于民,三欲不节,则上位危。三欲者何也?一曰求,二曰禁,三曰令。求必欲得,禁必欲止,令必欲行……故未有能多求而多得者也,未有能多禁而多止者也,未有能多令而多行者也。”拿“求”这点来说,上述的一些话应该算是对管仲“取于民有度”思想的很好说明。求之无度则难供,最后是走向反面,所得反而会变少,且大有损于领导者的威信,造成上下关系的紧张,从而使在上者的地位处于危殆之中。“未有多求而能多得者也”,这真是人情练达、世事洞明之言。可见,管仲深谙取予之道。由寡取而致多得,由取之有节而致取之有恒,这是管仲的希望。取之无度,有取无予,结果只能取之一时,直至无予无取。对此是要竭力避免的。在这里,管仲的思想方法体现出一定的朴素辩证法的倾向,这也是他经济思想中的一个很有光彩的论点。
文中对于立私议者提出了详细的惩罚措施。为了维护君主的尊严和有利于法令有效执行,国家政令需要“一元化”,如果有多方人士多种声音,则君主危矣,国家危矣。“彼下有立其私议自贵,分争而退者,则令自此不行矣。……私议立则主道卑矣”。
与《管子》观点相近,先秦法家大多相信,“多元化”注定是国家衰败的开始,这就是“一则治,两则乱”,“听群众人议以治国,国危无日矣”。正像冯友兰总结的:“法家之学之目的,在于治世强国,故其对于思想统一之主张,系……从国家的立场立论。”
此外,作者认为,使贤才依靠能力谋生,使武士依靠战功谋生。贤才依靠能力谋生,君主就有尊严且人民顺从;武士依靠战功谋生,他们就不怕危难且傲视敌人。君主有尊严且人民服从,武士不怕危难且傲视敌人,一个国家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天下就能治理好,君主就可高枕无忧了。这种对于君主、大臣武将、兵士百姓的理解很有道理,但也是一种比较理想化的描述,因为思想统一和现实多元之间是非常复杂和多变的关系。
《管子》学习的背景知识
“以”法与“依”法治国
“以法”与“依法”这两种说法,有时是一样的,有时不一样。“以”字有时是指“用”的意思,“依”字有时是指“按照”的意思。法家在更多的时候喜欢“以法治国”。
在中国法律思想的相当一些理论中,“以法治国”几乎成了一个潜流的话语意识形态,倒不仅仅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对其情有独钟。汉代王符在他那本《潜夫论》里就讲:“夫法令者,君之所以用其国也,君出令而不从,是与无君等。”王符还说:“夫法令者,人君之衔辔棰策也;而民者,君之舆马也。若使人臣废君法禁而施己政令,则是夺君之辔策,而己独御之也。”王符的这些言词,和法家韩非的言词如出一辙:“法令,所以为治也……刑罚,所以擅威也。”
讲“以法治国”,那是因为相信法律体现了君王的意志。君之所好,也就是法律之本了。毕竟“生法者,君也”。正是由于这类“以法治国”的话语力量太过强大,中国法律思想居然曾经出现了“妙不可言”的“杜周现象”。
杜周是汉武帝时期的一个廷尉,也就是今天人们说的首席大法官。此人做官特别严厉,被称为“酷吏”。司马迁写《史记》,专门写了一下这个人物,篇名叫《杜周》。原来,杜周有一个嗜好,就是尤为喜欢改变一下法律的意思。当然,他改变法律的意思倒不是自己随心所欲,而是处处为君王着想,只要君王觉得什么合适,杜周就把法律解释成什么样子。
那个时候,有人就像今天的许多“法治卫道士”一样,对杜周十分鄙夷,说:“怎能这样阿谀奉承!法律既然已经定下,就应照着法律的意思去做。”但是,杜周特别聪明而又极善辞令,听到这话后,反问那帮“卫道士”:“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那帮鄙夷者听了这番话,没有任何反驳的说辞,因为,仔细思索发现杜周说得颇为有道理。
如果认为法律体现了君王的意志,而且认为应该如此,那么,就不能说杜周有什么不对的地方。君王的想法有时会变,如果变了,君王自然要求改变法律,所以,杜周只是先行一步罢了。这里最重要的是,君王发现了杜周依照自己的意思改变法律,肯定不会有什么不悦,而且真是到了修改法律的时候,君王兴许就是特别看重杜周的说法。
把“杜周现象”提炼一下:“以法治国”的观念来自“法律乃君王意志”一说,可是,坚持这样一说,反过来可能不会实现“以法治国”,而是“以君王意思治国”了,结果是法律没有了地位。这是一个“妙不可言”的自我解构:“以法治国”解构掉了“以法治国”。
问题出在哪里?可能至少出在“法律应是君王意志的体现”的观念。杜周正是僵化地强调了这一点。应该注意,顺此问题思路深入下去,会有许多东西可以继续追问,并且会得出许多与上述观念截然相反的法律言论说法。
当然,也许因为隐约发觉会有“杜周现象”,中国法律思想相当一批理论认为,君王造法后,也应“一言既出,驷马难追”。换句话说,君王应像其他臣民一样,也要对自己的法律毕恭毕敬,不得越轨。《管子》讲:“故君求之则臣得之,君嗜之则臣食之,君好之则臣服之,君恶之则臣匿之。毋蔽汝恶,毋异汝度……”《韩非子》也点明了这等意思的重要,说:“故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晋代葛洪又是明说:“善为政者……不曲法以行意。”有些理论甚至特别鼓吹了君王的“自残”,来表明君王守法的策略意义。《淮南子》提到过一个例子,说有一次越王勾践断案,居然大错特错,冤枉了无辜。为了使上下心服口服,勾践拿出了龙渊宝剑,朝自己的大腿照直刺了下去,以致鲜血喷流,并说这是“依法惩办”。后来手下们每当想起这等情形,没有不奋勇杀敌的。
讲究最高统治者自己“驷马难追”,无疑是担心破了规矩,别人也就会有借口不服从法律,而且无法取信于臣民。所以,中国法律思想的一些理论鼓吹君王守法,目的是希望君王不要因小失大。转来转去,目的还是为了君王的最高统治。
参考资料
《中国古代经济改革家(修订版):镜鉴兴衰三千年》,吴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6月
《新民说·中国法律思想:故事与观念·古代卷(增订版)》,刘星,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5月
《管子(全二册)——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李山 轩新丽 译注,中华书局,201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