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学习第19周第89天《法禁 第十四》第1~2段
原文阅读
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刑杀毋赦,则民不偷于为善;爵禄毋假,则下不乱其上。三者藏于官则为法,施于国则成俗,其余不强而治矣。
君壹置其仪,则百官守其法;上明陈其制,则下皆会其度矣。君之置其仪也不一,则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是以人用其私,废上之制而道其所闻。故下与官列法,而上与君分威,国家之危必自此始矣。昔者圣王之治其民也不然,废上之法制者,必负以耻;财厚博惠以私亲于民者,正经而自正矣。乱国之道,易国之常,赐赏恣于己者,圣王之禁也。圣王既殁,受之者衰。君人而不能知立君之道,以为国本,则大臣之赘下而射人心者必多矣。君不能审立其法,以为下制,则百姓之立私理而径于利者必众矣。
字词注释
[1]不议:无疑议、私议。指法制严明。
[2]不偷于为善:意思是为善认真,不怀苟且之心。偷,苟且。
[3]毋假:不容假借,意思是赐爵授禄的大权不旁落于臣下之手。假,假借,无端给予。
[4]强(qiǎng):勉强。
[5]壹置其仪:统一设立法度准则。壹,统一,集中。仪,法度。
[6]明陈:明白陈述,公开宣扬。
[7]下:百姓,臣民。会:领会。
[8]倍法:违背法令。
[9]道其所闻:称道各自的主张。一说指宣扬道听途说的东西。
[10]列:同“裂”。
[11]上:指权臣。
[12]负:遭受。
[13]财厚:王念孙云:当依尹注作“厚财”。与“博惠”为对文。
[14]正经而自正:法必纠正,令其归正的意思。经,法度。即整顿和端正国家常规常法。
[15]受之者:后来继位的君主。衰:德才减退。
[16]立君之道:树立君主权威。
[17]赘下:笼络、收买属下。赘,拉拢。射人心:收买人心。射,猎取,收买。
[18]径于利:极力追求私利。径,原指走小路,此处指邪行歪道。
译文参考
法制公正不容疑议,百姓就不敢相互包庇;刑罚杀戮无所宽贷,百姓行善就不敢存苟且之心;授爵赐禄应当应分,臣民就不敢以下犯上扰乱纲纪。这三样事掌握权都在官府,并由官府实施而形成为公开的法律,再推行到全国各地,由民众依循法律行事而形成风俗,那么,其他各方面的事不用费力勉强,就可以顺理成章地治理好了。
国君统一确立法度,百官就必须共同遵纪守法;君主把法度清楚宣布,臣民百姓行事就都领会法度并接受制约。如果国君立法定规不能统一,臣民百姓违背常法而另依私理的人就必然增多。这样人人都行其私律,废弃君主的法度而各行其道。如此一来,百姓与朝廷异法而与官府对立,大臣与君主分威而争权夺势,国家的危机一定是从这里开始。从前,圣王治理民众就不是这样的,对于背弃君主命令不执行国家常法的人,一定使他承受刑罚的羞辱;这样做,那些利用钱财广泛施恩施惠、笼络人心的行径,必定会被公正法度纠正,令其改正。扰乱国家的常法正道,擅改朝廷的定制常规,恣意私自赏赐拉拢的行为,这是圣王必须要禁止的。圣王已经谢世不在了,其后代的君主德行衰退,处事就差多了。治理民众却不懂得立君之道,不知如何树立君主的权威、强化君主的地位,而且不能把法制作为治国的根本,那么,大臣们私下拉拢下级、收买人心的,就必然会增多。作为君主不懂得审定公法常规,并以此作为臣民的行为规范而共同遵守制度,百姓中自依私理立律,从而积极谋求各自私利的也一定会增多。
核心内容解读
“法禁”,指需要依法禁止者。本篇前半部分论述了法制对于治国的重要性,君主需要维护法制,依法禁止违法行为。
开篇即提出维护统一法制的重要性,主张“法制不议”,即法律一旦颁布就不得随意议论、讨论。法律实施时应公平、平等地对待行为人,不应因犯罪行为人的爵禄差别而在用刑上有所区别。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不得法外施恩,不施行宽宥、赦免政策。只有严格依法办事,国家的法治才能形成,守法才会成为民众的习惯行为,这样,国家自然就会强盛。 文中强调法令是不可侵犯的,“藏于官则为法,施于国则成俗”指出法制对社会规范和道德行为约定俗成的重要作用。
《法禁》中要求君主统一立法并向百姓公布全国统一的法律。“君一置其仪,则百官守其法;上明陈其制,则下皆会其度矣。君之置其仪也不一,则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如果国君统一立法,百官就能守法,并按照具体的规定办事,但如果法令不一,则各地对同样的事情就会做出不一样的处理,此重彼轻或者同罪异罚,将为一些司法官吏随意出入人罪提供借口。只有自上而下的任法重法,国家善治才有可能,在此基础上,民众必须守法,这是涉及国家安危、民众自身安全的大事。
《管子》学习的背景知识
春秋战国时期之重要立法活动
成文法之出现,是这一时期的重要事件,也是中国法律发展中具有决定意义的环节。严耕望先生称:“有了成文法律,既可加强最高统治者(君主)的地位,同时贵族不得随意压迫平民,亦抬高了平民地位。”
春秋之时,虽然周朝之礼治与德治尚在形式上占据主导地位,但是实际上礼治基础上的法制已经难以施行,故各诸侯国纷纷依照法治的原则加以立法。沈家本称:“春秋时期各国多自为法,如晋之被庐、刑鼎,郑之刑书、竹刑,楚之仆区,皆非周法。”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发展成就,从实践的意义上而言,基本上由法家人物所达成。这些成果包括成文法的制定与颁布,以法治国理念的推行,最终达到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初步建成。这些都是法家“法治”思想的实践与实现。
在中国的现代语境中,法治至少有两种含义,其一是字面上的,即法的治理;其二是现代意义上的,指法治文明。中国的古代,也有法治的概念。但这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有本质上的区别,其基本是与礼治对立的一种政治统治方式,即以法作为国家的根本统治手段。
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但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在很长的时间内,法律并没有作为最重要的统治工具。西周最主要的社会规范就不是法,而是礼。也就是说,礼治是最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
春秋以降,周王室的控制力大为减弱,形成了天下诸侯争霸的局面。在这种形势下,西周社会所倡导的礼治秩序开始崩塌,也就是史籍所言的礼崩乐坏。在这种情况下,必然需要一种新型的社会规范来代替礼的社会作用。这时,在一些诸侯国开始逐渐以法律替代礼乐而成为主要的社会规范,其标志就是公布成文法。如以上所列楚之仆区法、楚之茅门法、晋之被庐法、晋之刑书刑鼎、郑之刑书、郑之竹刑。
成文法的公布,给社会造成巨大的震动。坚持礼治的儒家对此表示坚决的反对。如孔子针对晋国铸刑鼎一事很不以为然,其认为这样的做法势必会造成“民在鼎矣”的社会后果。也就是说,国家的百姓会以法律为依归,而不再重视礼的指引。在这场成文法运动中,最彻底、最全面,也是影响最深远的立法活动是魏国李悝所制定的《法经》。
应该指出,《法经》并非春秋战国时期法制建设的终极产物,而只是一个开端。当时的许多诸侯国都开始推行法治,而且都根据不同的社会条件和自然条件而具有自己的特色。特别是秦国,在商鞅携《法经》入秦以后,坚决推行法治,虽然商鞅功成身死,但其开创的以法治国的方针得到了长期而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秦国法制的完备,我们可以从秦朝的法制状况而推想出来。但由于秦朝二世而亡,为天下所不齿。故后世立国者都避之唯恐不及,不愿意充当秦朝法律的继承者,故都声称其法制出自《法经》,这也使得后人误以为《法经》代表了春秋战国时期法制的最高水平。实际上,从现在已经掌握的情况看,秦国的法制已经远远高于《法经》的水平了。
参考资料
《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重要节点与进程》,高旭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10月
《管子(全二册)——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李山 轩新丽 译注,中华书局,201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