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学习第82天《枢言 第十二》第6~7段
原文阅读
先王不以勇猛为边竟,则边竟安;边竟安,则邻国亲;邻国亲,则举当矣。人故相憎也,人之心悍,故为之法。法出于礼,礼出于治。治、礼,道也。万物待治礼而后定。凡万物,阴阳两生而参视。先王因其参而慎所入所出。以卑为卑,卑不可得;以尊为尊,尊不可得。桀、舜是也。先王之所以最重也。得之必生,失之必死者,何也? 唯无。得之,尧舜禹汤文武孝己,斯待以成,天下必待以生。故先王重之。一日不食,比岁歉;三日不食,比岁饥;五日不食,比岁荒;七日不食,无国土;十日不食,无畴类,尽死矣。
先王贵诚信;诚信者,天下之结也。贤大夫不恃宗,至士不恃外权。坦坦之利不以功,坦坦之备不为用。故存国家,定社稷,在卒谋之间耳。圣人用其心,沌沌乎博而圜,豚豚乎莫得其门,纷纷乎若乱丝,遗遗乎若有从治。故曰,欲知者知之,欲利者利之,欲勇者勇之,欲贵者贵之。彼欲贵,我贵之,人谓我有礼;彼欲勇,我勇之,人谓我恭;彼欲利,我利之,人谓我仁;彼欲知,我知之,人谓我慜。戒之,戒之,微而异之;动作必思之,无令人识之,卒来者必备之。信之者,仁也;不可欺者,智也;既智且仁,是谓成人。
字词注释
[1]竟:通“境”。下同。
[2]举当:尽当,全都合适的意思。举,尽。
[3]故:通“固”。固然。
[4]悍:凶悍。
[5]为之法:谓治之以法。为,治。人之性格本来相憎相妒,人之心则凶狠,因此必须以法制来治理。
[6]法出于礼:法由理定,合理者定为法。《礼记·乐记》:“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礼俗中固有各种道理,所以两个字可通。
[7]礼:治世的原则。治:理,治世之理。
[8]参视:即交互作用发生。参,动词,交互作用。视,古通“示”。显现。
[9]“先王因其参而慎所入所出”五句:慎所入所出,先王知天地演变有序,故慎其所为,不强行。入、出,分别代表静止与行动。
[10]桀、舜是也:桀和舜就是在正反两面相比较之下,才显出其优劣的。
[11]最重:谓把事物聚集起来加以比较看得很重要。最,通“聚”。聚合,聚集。
[12]无:气。郭沫若云:“无”殆“炁”字之误……《释文》“炁本亦作气”“炁”与“无”字相似,故误为“无”也。上文云“有气则生,无气则死,生者以其气”。故郭说可从。
[13]孝己:人名,乃殷高宗的太子,以孝闻名天下。
[14]斯:尽,皆。
[15]比:好比,等于。
[16]畴类:同类。畴,同“俦”。
[17]天下之结:即“结天下”,固结天下人心。
[18]宗:宗亲门第。
[19]至士:德才、修养等已达到最高境界的人。“至士”与“贤大夫”为对文。外权:来自外部的权力。
[20]坦坦:平常,普通。
[21]备:贮备。或谓富足。
[22]卒谋:仓促之间的谋略。卒,突然。
[23]沌沌:浑沌无知貌。博而圜:圆转的意思。博,丁士涵云:当作“抟”,圆。一说,即“博而圆”,广博而周到。
[24]豚豚乎:言隐隐约约的样子。豚,丁士涵云:“遯”之借字。《广雅》:“遯,隐也。”
[25]遗遗:弯曲延续貌。遗遗,与“委蛇”通。从:同“踪”。踪迹。治:治理,整理。
[26]礼:礼法。
[27]恭:谦恭。
[28]慜(mǐn):聪敏,敏锐。
[29]微而异之:以细微的态度分别对待之。异,分别。
[30]成人:成熟、完美无缺的人。
译文参考
先王不凭借勇猛武力来处理边境问题,这样边境自然就会安宁;边境安宁,邻国就会来亲善;邻国能来亲善归附,什么问题都好办了。人与人之间本来是相互厌恶憎恨的,因而人心凶悍,因而就要颁布法律来治理百姓。法律出于礼,礼出于合乎人情的道理。因此,道理和礼仪都属于道。万事万物都根据理和礼来确定。宇宙万物,都由阴阳两者交互作用而出现的。先王依据阴阳参合的道理,很慎重地采取各种举措行动。以卑下比照卑下,卑下就无法显出;以崇高比照崇高,崇高也永远显不出来。夏桀、虞舜相比较,他们之间的差异就区别明显了。这是先王最重视的。得到它必定能生存,失去它必定要死亡,它是指什么东西呢?唯有气。得到它的,有尧、舜、禹、汤、文、武和孝己,全是依靠它才能成就功业声名;天下的人也必须依靠它才可以生存。所以,先王很重视它。一天断粮,就等于年景歉收之年;三天断粮没有吃的,就等于饥荒之年;五天断粮没有吃的,就等于大灾之年,七天断粮没有吃的,就无国士了;十天断粮没有吃的,人就全都死去了。
先王最重视忠诚信实;因为忠诚信实是固结天下人心的纽带。真正贤良的大夫不依靠亲缘门第,最好的士人不借助他国势力谋权。不把平常的为民兴利视为自己的大功;不把平常的贮备的作用看得特别大。保卫国家,安定社稷的大事,要看顷刻间的谋划。圣人在运用其心思考虑问题时,混混茫茫圆满而周到;隐隐约约使人找不到其门径;纷纷扰扰混乱得像一团乱丝,然而婉转曲折,也能找到治乱的踪迹。所以说,人们希望求得知识的,就应使他们求得知识;想要求得实惠利益的,就让他求得实惠利益;想要求得勇气武功的,就让他求得勇气武功;想要求得地位尊贵的,就让他求得地位尊贵。他想要地位尊贵我就使他地位尊贵,人们就会认为我懂得礼让;他想要勇气我就使他有勇气,人们就会说我恭敬谦和;他想要利益实惠我就让他得到利益实惠,人们就会说我仁爱;他想要知识我就使他有知识,人们就会说我聪敏。谨慎而又谨慎地去做啊,要以小心细致的用心,去分别对待欲求不同的人;有举动要深思,不要让人知道你的心思,突然到来的事件,也有办法应对。待人有诚信叫作仁爱,不被欺瞒叫作智慧;既智慧,又仁爱,就可以说是完美无缺的人了。
核心内容解读
今天学习的第二段强调君主自身要“贵诚信”,而且立论在“既智且仁,是谓成人”。这一点在先秦儒家思想中是核心价值观,大家比较熟悉,这里不做重点分析。
而第一段内容中主题依然是讨论君主治理国家中如何处理国际关系的原则,但此处提出“人故相憎也,人心之悍,故为之法。”这是最早提出了“人心悍”的著名命题,就是说,人心都是恶的,是自私的,这也是人性自私论的雏形。“法出于礼,礼出于治,治、礼、道也。礼而后定。”所以,治理国家需要法律的制裁,而法规又是基于维护贵族尊卑差别的礼制,治理礼的就是道,所以万事靠人道才有固定的秩序。这里明确地论述了“礼法合治”的思想。法则源于礼,礼是出于对治理国家的需要,治理国家、遵循礼是天道,万物遵循礼、制定了相关的仪则,并遵循它来治理后才能安定。万事万物,无不如此。
“礼法合治”是古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卓有成效的管理思想和历史经验。礼用于提升道德的高度,法用于守护行为的底线。法关注的是行为结果,无论心里怎么想,只要不做,没有产生恶劣的后果,法就不加干涉。礼关注的是行为的动机,有些事虽然没去做,如果有了不合乎道德伦理的想法,就要予以禁止。就像现在说的腐败,让人不敢腐,需要法律来震慑和惩处;让人不想腐败,则需要道德自觉和行为自律。因此,礼更多是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要主动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大戴礼记·礼察》曾辨析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礼是基于道德自觉所形成的自觉行为,法是基于社会约定应遵守的基本准则。礼与法分别作为道德建构与行为管理的原则,成为古代社会治理相须相用的两个策略。在背景知识板块补充一些“礼法合治”的相关资料。
《管子》学习的背景知识
礼法合治
儒家认为法是礼的补充,应该先礼后法。孔子曾评价郑国子产、子太叔的治理经验:“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宽则是为政以德,猛则为以法制民。国家治理应该宽猛并济,德刑并重。但孔子更注重道德认同,推崇以礼义来引导公共秩序:“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借助礼治来实现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
孟子认同礼治与法治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模式。他强调“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单纯依靠道德示范或刑罚处置皆不能解决社会问题,应该将道德倡导的善和社会约束的法相辅相成。荀子融合礼治与法治,主张隆礼重法:“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隆礼是鼓励社会成员养成行为自觉,重法是全面维持行为底线,既能约束个人行为,又能提升道德境界。因此,荀子主张君子的学习,主要是修习礼法:“学也者,礼法也”。掌握了礼,就知道何去何从;学习了法,就知道令行禁止。礼是安身立命的自觉要求,法是礼的延伸:“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礼义不仅是礼仪、礼制的内在要求,也是立法、司法的内在原则。按照“礼义生而制法度”的方式,可以建构起既有内在自觉又有外在规范的行为准则。礼长于明德,法长于惩罚,礼主法从,德主刑辅,就可以进行有效的社会治理。
春秋时期礼崩乐坏,基于道德自觉而通行的“礼”,不再被自觉遵守。为了稳定社会秩序,诸侯开始制定成文法典,借用重典以治乱。郑国铸刑书、晋国造刑鼎、李悝作《经法》、商鞅颁布《法令》,法开始替代礼,作为治国的主要手段。法律条文的颁布,使法成为衡量社会事务的唯一准绳。法家并不讳言法条出于礼义,认为法能与礼一起维护社会公义。《慎子·威德》言:“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所以弃私也。明君动事分功必由慧,定赏分财必由法,行德制中必由礼。”礼、法各有侧重,礼维持道德,法约束行为,二者共同维持公共社会的基本秩序。《管子·枢言》也言:“人之心悍,故为之法。法出于礼,礼出于治。治、礼,道也。”法之所以被制定,正是因为人人不能守礼,不得不强化刑罚来维护礼的原则。
由此来看,早期中国的成文法是将礼的精神、原则、做法不断细化,对缺少道德自觉和行为自律的社会成员进行惩治,更有效地维持公共秩序。《商君书·更法》也说:“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礼、法作为国家治理策略,必须与时俱进,才能契合现实社会。
商鞅原本以帝道、王道游说秦孝公,但秦孝公希望尽快实现秦国的强大,商鞅遂以法家学说为用。商鞅变法,强化了法令的严肃性,“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将法作为根本原则,强调“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建立起一套适用于秦国的司法制度。所有事务一决于法,主张放弃道德传统,建构了全新的社会秩序。秦太子犯法,不能施刑,商鞅为维护法的权威,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以其师傅替罪,坚决守护一决于法的原则。
韩非作为荀子的弟子,不再固守礼对法的约束作用,走出了儒家学理的领地,出儒入法。他高度赞同秦昭襄王之言:“吾秦法,使民有功而受赏,有罪而受诛。”主张以赏罚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唯一手段,为秦朝行严刑峻法提供了学理依据。
秦颁行大量法律条文用于社会治理,一是靠成文法明文流传,如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与《秦律杂抄》《效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等,建构了严密的法律体系。二是采用“以吏为师”的方式,将国家治理完全依赖于司法官员,民众只需循法而行。这样,国家治理便被细化为一条条可资具体参照的行为准则,法律成为简单而粗暴的单一手段。
与此同时,儒家在为政以德的立场上,越来越认同司法的辅助作用。《礼记·乐记》言:“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将礼乐刑政视为国家治理的基本策略,意识到礼乐教化,刑政惩处,方才能形成公共秩序。郭店楚简《六德》言:“作礼乐,制刑法,教此民尔使之有向也,非圣智者莫之能也。”主张礼乐与刑法合一,让百姓既知道做人的方向,也知道做事的边界。
荀子也认为,礼体现的是德,法体现的是刑,礼是个人修养的最高境界,法是社会秩序的必然保证。法是礼的延续:“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礼是法的纲纪,法维持着礼的原则,要形成良性的社会治理,就要“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以礼为主导,促成道德自觉;以刑为辅助,约束个体行为。
在中华文化中,“礼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路径。儒家主张礼治,法家主张法治。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家放弃了礼对法的约束,将法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唯一准则,主张治国“不务德而务法”。秦兴之也勃、亡之也速的教训,使汉儒开始反思国家治理的缺失。
汉董仲舒作《春秋决狱》,将礼义作为调整司法的学理依据。晋制定泰始律,以“礼乐崇于上,故降其刑;刑法闲于下,故全其法”为原则,明确了司法要维护礼义,认为律令应该达成“尊卑叙,仁义明,九族亲,王道平”。这就把礼治和法治融合起来,实现了礼乐刑政的合一,法律被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手段而不再是目的,由此确立的礼法合治原则成为了古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共识。
《唐律疏议》借助经说对律令进行司法解释,确认了礼法合治的原则:“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之后,以礼决法的原则在《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中得到延续,成为礼法合治的司法实践,体现着德主刑辅的治理观念,构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理体系。
德主刑辅、以礼决法、礼法合治,既是古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治理的成功经验。这一做法将道德认同作为价值判断,将群体共识作为行为准则,既注重社会传统的自约束力量,又重视对公共秩序的强力维持,以法律作为维系道德共识的手段,以行为自觉作为良好风尚的导向。
以道德自觉为基准,中国社会不依赖宗教来满足精神生活,就能自觉形成健全人格,维护社会公义;以行为自律为方式,普通百姓就能随时随地地尊重公共秩序,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古代中国能够形成具有道德自足、合乎礼义要求、能够行为自律的自运行体系,大多数社会成员能够坚守伦理、崇尚道德、约束行为,道德原则持续强化,社会秩序不断向好,因而被誉为礼义之邦。
参考资料
《礼义之邦》,曹胜高,上海文艺出版社,2023年4月
《管子(全二册)——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李山 轩新丽 译注,中华书局,201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