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学习第37天《乘马 第五》篇第4段
原文阅读
朝者,义之理也。是故,爵位正而民不怨;民不怨则不乱,然后义可理。理不正,则不可以治,而不可不理也。故一国之人,不可以皆贵;皆贵,则事不成而国不利也。为事之不成,国之不利也,使无贵者,则民不能自理也。是故,辨于爵列之尊卑,则知先后之序,贵贱之义矣,为之有道。
右“爵位”。
字词注释
[1]爵位:此泛指等级名分制度。怨:怨恨,不满。
[2]义可理:公正的等级制度才能确立。
[3]不正:谓爵禄不公正。
[4]不可不理:不可不加以调整。
[5]事不成:事情办不成功。国不利:对国家没好处。
[6]理:治理,管理。
[7]辨:辨别。爵列:爵位排列,爵位等级。
【译文】
朝廷是等级制度和礼仪法规的体现。所以,朝廷官职爵位安排得正确,臣民才不会怨恨;臣民不生怨恨,就不会作乱,这样之后,体现着公正的等级制度和礼仪法规才可以建立。如果官职爵位安排得不公平正确,等级制度和仪礼法规就不可能得到合理体现。所以,一国之人不可能都尊贵;都尊贵了,事情办不好,对国家也不利。正因为事情办不成,对国家也不利,假使没有少数人位处尊贵,民众是不能靠自己管理自己的。所以,分清明辨爵位排列的高低,人们才知道先后次序的礼仪法规和尊贵卑贱的等级制度,这样管理起来也是有规律可循的。
以上是“爵位”。
核心内容解读
这段内容阐述,朝廷是义的体现。朝廷爵位安排正确,人民才不会怨恨,人民没有怨恨,就不会作乱,然后,义才可以体现。如果安排不公正,就不可能体现。这里,等级制度和仪礼秩序是社会稳定管理有序的基础。分清爵位的高低,就是建立有序的等级明确的社会结构,等级秩序明确,各种社会功能才能有效运行。《管子》认为,正是因为社会差序的存在,一个社会才能完好地运行,但这种社会差序一定要公正。
中国哲学思想和社会实践中重差序的观念是中华文明礼制的重要内容。《礼记·曲礼上第一》说:“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记·乐记第十九》也说:“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礼义立,则贵贱等矣。”
从本文看,作者认为,在当时的思想和现实中,贵贱的存在是社会运行的客观需要,对一般民众而言,没有贵者的存在,他们就“不能自理”,因此,“爵列之尊卑”“先后之序”的辨知,是贵贱各得其宜的客观要求,是社会治理有道的体现。一切“理”都是为社会治理服务的,实功的倾向非常明显,显然,在尊卑等级下,他们仍然不忘民众“自理”即自我治理的追求,这是实功运思的贯彻,这种事功性是值得肯定的。
《管子》学习的背景知识
法家“理”的种类和谱系
“理”是法家的标志性概念。在法家“理”的大厦里,除有常见的“公理”“私理”“道理”外,还有“天地之理”“必然之理”“度数之理”“事理”“义理”,这是在审视法家“理”的类群时不能忽视的。
(一)“天地之理”
在法家思想中,法度实践里的“刑德”,就与天地之理紧密相联。“是故,阴阳者,天地之理也;四时者,阴阳之大经也;刑德者,四时之合也。刑德合于时则生福,诡则生祸。”换言之,刑德必须契合天地之理,这是福祸的缘由所在;如果违背天地之理,则必然产生祸难。
天地之理是自然法则的象征。“望天地,观江海,因山谷,日月所照,四时所行,云布风动;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己;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属轻重于权衡;不逆天理,不伤情性;不吹毛而求小疵,不洗垢而察难知;不引绳之外,不推绳之内;不急法之外,不缓法之内;守成理,因自然;祸福生乎道法,而不出乎爱恶,荣辱之责在乎己而不在乎人。”“天理”是天地之理的概括,在语言形式上,应该是中国哲学思想史上最早的表现之一。这里的“不逆天理”也就是“因自然”,在这个意义上,天地之理就是自然之理。
(二)“必然之理”
与天地自然之理相关的是“必然之理”。“桓公曰:善哉!策乘马之数求尽也。彼王者不夺民时,故五谷兴丰。五谷兴丰,则士轻禄,民简赏。彼善为国者,使农夫寒耕暑耘,力归于上,女勤于纤微而织归于府者,非怨民心伤民意,高下之策,不得不然之理也。”由此可知,劝民努力劳作而实现“五谷兴丰”,做官的能够“轻禄”,民众能够“简赏”,这是“不得不然之理”。
“不得不然”就是必然的意思。“必然之理”不是孤立的存在,它与“必为之时势”统一在一起。在社会治理的实践中,体现为“为必治之政”“战必勇之民”“行必听之令”,其结果是令行禁止、所向披靡,这一实践过程的凝聚就是“必胜之理”。必然之理到必胜之理,是形上向形下的演绎和转化,这一转化的可能性存在于“必为之时势”的环节里。从文字的表达上足见这六个“必”字的使用,凝聚了法家抉择法度作为整治社会武器的睿智和自信,他们对社会的洞察和积极进取的向上性也展现无余。
(三)“度数之理”
与天地之理侧重自然相比,必然之理侧重的主要是社会事务,这里需要人类智慧的支撑,所以,两者的相异之处还是非常明显的。在法家的思想体系里,如何依靠法度治理好社会始终是头等大事:“君臣上下之分素,则礼制立矣。是故以人役上,以力役明,以刑役心,此物之理也。”这里的“物之理”在生物学意义上,就是推崇“心”的重要地位,“以刑役心”就是这个道理;在社会学层面,强调的则是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道理,“一人役上,以力役明”就是佐证。这就是礼的内涵,是“君臣上下之分素”,“分素”即分际的意思,“素”是本质、本性的意思。这就是“物之理”。
在礼法联系的层面,法家的物理也就是法理,即“凡所谓忠臣者,务明法术,日夜佐主明于度数之理,以治天下者也”,“若夫豫让为智伯臣也,上不能说人主使之明法术、度数之理,以避祸难之患,下不能领御其众,以安其国”,所说的就是“度数之理”。“数”既有道数、方法的意思,也有策略、权术的意思,还有规律、道理的内涵。综合而论,“度数之理”是法度、法理,是“必然之理”的具体化。
(四)“事理”
事理即物事之理,是法家重视的又一个“理”,诸如“版法者,法天地之位,象四时之行,以治天下……以行法令,以治事理。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操持不正,则听治不公。听治不公,则治不尽理,事不尽应”,“是故明君审查事理,慎观终始,为必知其所成,成必知其所用,用必知其所利害”,就是具体的说明。
“治事理”是法家法治的一个内容。在法治的过程里,公正最为关键,离开公正则“治不尽理,事不尽应”。事理是具体说明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的,离开理的导航,物事就不可能得到纾解。其后果就是一般的民众失去了说话的通道,社会事务陷于低功利或无功利的泥潭,最后国家必然贫困。所以,贤明的君主势必“审查事理”,在管理具体的社会事务时,一定预先预测可能的效果,从而始终在动态的实践里关注事务行进的实况,绝不施行没有实际功利的社会行为。毫无疑问,事理的体得,离不开人自身的智慧,即所谓“思虑熟”。在法家,事理显然是“度数之理”形下演变的自然积淀。这是把事理理解为物事之理的主要依据。
(五)“义理”
“义理”是法家“理”的大厦里的另一个星座,“义理”就是道德之理。众所周知,法家的最终目标之一就是富国,而如何富国并实现强大,存有理数。“治者所道富也,治而未必富也,必知富之事,然后能富。富者所道强也,而富未必强也,必知强之数,然后能强。强者所道胜也,而强未必胜也,必知胜之理,然后能胜。胜者所道制也,而胜未必制也,必知制之分,然后能制。是故治国有器,富国有事,强国有数,胜国有理,制天下有分”,昭示了这样的道理:要实现富裕,必先明白富裕的道理,这是社会治理的追求,这叫“富国有事”;富裕以后则须追求强大,要实现强大,必须洞察强大的理路,这叫“强国有数”;强大以后追求的是在战争中取胜,要取胜就必须先认识“强之理”,这叫“胜国有理”;取胜成为事实以后的目标是制御天下,要实现“能制”,必先认知“制之分”,这叫“制天下有分”,这就是“治国有器”。“器”为公器即法度,这里再次揭示了法度与理的紧密联系。
“义理”的另一方面,不仅表现在国家之中,“为人君而不明君臣之义以正其臣,则臣不知于为臣之理以事其主矣”,“小臣之行,非刑则戮。桓公不能领臣主之理,而礼刑戮之人……故曰桓公不知仁义”,这里的“为臣之理”“臣主之理”就是“义理”在国家生活中的具体反映,而且贯穿在家庭生活之中,“狂惑之人,告之以君臣之义,父子之理,贵贱之分,不信圣人之言也,而反害伤之”,即是说“父子之理”就是家庭里的义理。
在根本的意义上,“义理”也是人类社会的“天地之理”,即“君臣之间,犹权衡也。权左轻则右重,右重则左轻。轻重迭相橛,天地之理也”。显然,各种“义理”的存在是客观必需的。值得注意的是,法家在注意武器在战争中的重大作用之时,还有把道德作为军事力量组成部分的思想倾向,但这并非因为强调法度的重要而空置道德,乃至剥夺道德的地位,这种对道德分寸的把握是值得我们今天认真思考的。
如上所述,法家“理”的种类无疑存在着严密的谱系。居于这个谱系根基的是天地之理,必然之理、度数之理、事理、义理是这个谱系里的顺序座次。必然之理是天地自然之理在人类社会生活领域的落实,这是形下层面最为根本的导引人们生活行为的理则;度数之理是必然之理的进一步形下化,而事理又是度数之理的再度形下化,义理是必然之理在社会生活层面的道德化凝聚,是人类社会的“天地之理”。显然,法家对此的强调存在极端化的倾向,这种倾向自然会产生法度最终在道德的世界中丧失本有威力的消极影响。
综观中国哲学史和中国社会发展史,这一情况在宋明理学中达到极致,这也是英国汉学家葛瑞汉注意到的韩非的“理”与宋明理学关联的内在根由所在。实际上,这一现象并不仅仅局限于韩非,而是整个法家;虽然韩非有“不逆天理”的提法,但他的“天理”的内质正是管子的“天地之理”和商鞅的“必然之理”的具体化,它连接着自然和人类社会的两重“天理”。宋明理学家的“天理”最多也不过是对此的改装。事实上,宋明理学消解乃至干涸了法家天理形下实功的内质,在虚无的方向重新设定和包装了“天理”,使“天理”在单一形上的向度上奔跑到极致,成为控制人们的虚空符号和残害生命的概念杀手。而这些认识在学术界至今仍然缺乏应有的理性观照。
参考资料
《法家“理”的实践透视》,许建良,《中华德文化研究》,魏饴 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1月
《管子(全二册)——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李山 轩新丽 译注,中华书局,201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