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 祭典 —— 献祭制度,牲畜与人命之别
巫之术,通乎神灵,然止于一身之力。
及族大国兴,民众日繁,巫力不周,于是设礼制以代之,祭典于是作焉。
此篇论祭之本义,献品之等差,及其深旨。
一、祭典之起
祭者,礼之原也。
上古之民,观天运地化,知万物皆灵。
凡祈年丰、止灾厉、启征伐、定邦国,莫不先祭而后行。
祭有三:
一曰天祭,祀昊天上帝、日月星辰,以正阴阳之序;
二曰地祭,祀山川社稷,以定疆域之安;
三曰人祭,祀祖考贤圣,以系族望,合群心。
是故祭非徒仪,实政教之本,天人之枢也。
二、牲畜与人命之别
献祭之物,随事而殊。
其轻者,谷米果蔬,以养群灵,取和而不烈;
其次,禽畜三牲,血气充盈,可感天地。血入地而阴通,气升天而阳达,是阴阳交会之桥;
至若大祀国难,或兴或止,乃用人命以献。
夫人具五脏七魄,其魂最灵,其气最全,能达九天,动地府。
牲者常也,人者变也;事大则用命,事微则用牢,此祭之等差也。
三、血与火之律
凡祭无血则无应,无火则无路。
血者,阴精也,凝滞不升;
火者,阳魄也,焰腾上彻。
血火相济,则阴阳合德,幽显交通。
是以庙中必焚牲血,或焚香木。火为桥,烟为途,神乘其气而降,灵因其焰而升。
四、祭典与国运
国家之大典,社稷、郊祀,皆以国命为祭。
夫祭之功三:
一曰聚灵以卫国,神得其食,必庇其主;
二曰御民以教化,民见君事神,知敬而不慢;
三曰分尊以立序,王祭天,侯祭地,民祭祖,各有其分。
礼以别尊卑,祭以定邦命;礼废则国乱,祭绝则人离。
五、牲命之辩
古人知血食之重,不轻施人命。
是以礼立三牲,以代人祭,示仁而不废灵。
惟逢天地失衡、王朝更易,或复行人祭,以正天机。
然人血虽烈,怨气亦深。血可通天,亦可召祸。
故祭之道,一阴一阳,过则为灾。祭得其度,则灵安国久;失其度,则怨积祸生。
六、终论
夫祭者,巫之遗法,礼之大成。
巫以身通灵,祭以众承天;巫之咒,化为礼乐;巫之血,化为牲牢。
于是人始知以制代神,以礼驭灵;
文明于是立,而天人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