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看法律条文,按照字面也可以基本理解“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教材 第一章 第二节
但这里我们还是举一个简单的委托代理的例子。在A市的李四行动不便,于是委托张三帮忙去B市购买一台机器,张三在B市找到了C公司,购买了李四需要的机器。那么,这个例子里面,张三便是李四购买机器的代理人。李四是被代理人,张三代理了李四购买位于B市的C公司的机器这一法律行为。所以,购买回来的机器是李四所有,不是张三所有。向C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也应当是由李四承担。
从这个例子看出,代理人就是个传声筒,在正常情况下,不会承担法律行为所对应的法律后果。如果这个这个“传声筒”有了超越委托人的意志,那么,要么他不是代理行为,而是“行纪”、“寄售”行为,要么就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此外,有些法律行为是不能够被代理的,例如与人身有关的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代理人想对第三人转委托的,必须经过被代理人同意。比如上例中,如果张三需要再委托王五去B市购买李四需要的机器,必须经过李四的同意。
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法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教材 第一章 第二节
那么除了刚才举例的最显而易见的委托代理,还有一种代理形式,就是日常伴随我们日常的“法定代理”。比如,爸爸妈妈为自己未成年的孩子决定是否购买电脑。
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教材 第一章 第二节
那么代理人肯定要有一定的到的操守才行,为了避免代理人“监守自盗”,法律规定了几种情况。这个我们继续延续刚才张三帮李四在B市买机器这个委托代理看一下。
1、张三如果自己有李四需要的机器,可不可以不告知李四,直接将自己拥有的机器卖给李四?
不可以。除非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所以张三可以把自己的机器卖给李四,但是必须经过李四的首肯。不然,张三说这机器是5万,李四就给5万,张三说这机器是10万就是10万,李四还没处问其他人去,那肯定不合适。
2、张三如果既接受了李四的买机器委托,又接受了B市C公司的卖机器的委托。张三是否可以自行成交?
不可以,除非李四和C公司同意或者追认。
3、如果C公司和D公司都有这台机器,C公司和张三说,卖10万块,D公司说,我卖您12万,事成以后我给你1万回扣。那如果张三道德水平不高,那他作为一个利己者,他就有可能和D公司恶意串通,要李四花费12万购买机器,然后自己获得1万元。从而损害李四的利益。
这种情况便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这种情况都不用设问,想想都知道是不行的。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民法典》168条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教材 第一章 第一节
当出现滥用代理权、或者越权代理时,就要看可能是“无权代理”了。简单来说,就是第三人过来找被代理人,说你的代理人跟我签了合同,你要付我钱(或交货)。然后代理人可以明确表示拒绝:“别胡说,我没有,我不认。”闹到法院上,法院是有可能支持代理人的拒绝的。
但是有一种无权代理,法院是有可能判代理人啃下这个“无权代理”的,那便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可以理解为“表现出来像一个代理人”。最常见举的例子是一个离职员工,拿着盖有原东家E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到处和原来的老熟客F签销售合同,然后钱进了自己口袋后不知所终,老熟客F闹到这个E公司要货。E公司在员工离职的时候,没有通知自己的客户,这个人已经离职。那么这些长期合作的客户看到这位离职员工,还拿着带公章的空白合同,便有理由相信他还在代表原来的公司。从而如果F和E打官司,假设事实证据清楚的话,E会败诉,需要供货给F。(但事实上,由于举证十分困难,F付出的钱多半是要不回来了。)
但如果F早就知道这个员工是离职的,仍然和他签订关于E公司的交易合同。那么损失就由F自己承担。
代理关系不会没完没了,它会在一定情况下终止。委托代理的事情完成了、代理人取消委托了、被代理人撂挑子说不干了、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了(或者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解散了)等等都可能引发代理的终止。我认为这部分只需要仔细点阅读题目,凭常识就能做对了。
需要注意的也就只有:被代理人是自然人时,代理人不知道代理人死亡,继续执行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认、或者被代理人死亡前这个代理行为已经
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法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教材 第一章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