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含辛茹苦养育子女成人,成年子女在父母生活困难时,应积极主动承担起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这不仅是行羔羊跪乳、乌鸦反哺之礼,也是做子女的法定义务,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成年子女赡养年迈父母当属不移至理,然而,成年子女成家立业后,与之生活的女婿、儿媳,对岳父母、公婆是否有赡养的法定义务?这一度成为社会上争议很大的话题。
李某、齐某育有儿子李某某,成家后与其配偶另过。因家庭矛盾,2012年开始,李某某和妻子何某外出打工一直未归,对李某、齐某二老没有尽赡养义务。2013年,齐某因故摔伤,花费医疗费27000元,李某某和妻子何某未行照顾,也未支付医疗费。
李某、齐某现无劳动能力和其他经济来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某、何某承担赡养费。
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现两原告均已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其请求被告李某某给付赡养费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何某与两原告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其作为儿媳对两原告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因此,两原告要求被告何某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宣判后,一时引发网络热议,多数人完全无法理解判决结果: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该案判决确定了女婿、儿媳对岳父母、公婆可以不尽侍父母之力。
从法律规定上讲,法院的判决并未违背现行的法律规定,因为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的赡养义务。这种情况虽然与大家的认知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些出入,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讲是合法的。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对赡养人的范围非常明确,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但并未包括儿媳、女婿。也就是说,法律并未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虽然按父母子女关系相称,却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因此,女婿对岳父母、儿媳对公婆并没有赡养义务。
然而,现行法律虽没有明文规定儿媳、女婿的赡养义务,但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换言之,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虽然没有赡养义务,但是有协助赡养之义务。所谓协助赡养,是指协助配偶赡养老人,实则和共同赡养类似。在(2015)达渠民初字第1646号中,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和已75岁高龄,且肢体有残疾,无收入来源,作为原告的儿子被告王某冬理应承担赡养原告的义务,儿媳被告肖某英应当予以协助,故判决被告肖某与原告一并承担赡养义务。
尽管我国现行法律未明文规定儿媳、女婿的赡养义务,仅规定了协助赡养义务,但依照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我国普遍鼓励、提倡儿媳、女婿积极照顾与其没有血缘关系的公婆、岳父母等老人,形成良好的、正确的社会道德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