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一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等各类学校的预防职责,为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撑起“保护伞”。
5种“校闹”行为被认定违法
条例修订案明确,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以下5种方式表达意见和要求都将视为违法:
1.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
2.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尸;
3.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活动;
4.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
5.蓄意进行不实宣传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劝阻过激行为,防止事态扩大;将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明确4种情况学校可以免责
1.因学校以外的第三方侵害造成的;
2.学生自杀、自伤、走失的;
3.因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且学校无法预见的;
4.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