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05 中国所缺者为国家政治法律一面的主体自由

牟老认为黑格尔对中国文化精神的了解并非全对,并非尽中国精神之全。牟老认为黑格尔的这种了解,是从国家、政治、法律一面而说的。

黑格尔对于中国所说的一切,就是:[国家是一普遍的精神生命,个体生下来对于它有一种信托及习惯之关系,并且在其中有他们的生存及实在]。他认为,在中国,各个体的现实生活,在此普遍的精神生命中,只是一种无反省的习惯,各个体并不自觉,亦不是一人格的存在,亦无一恰当主体的存在及独立的存在。即中国仅有客观自由,而无主体自由。

牟老认为精神的表现,主体自由,不只表现在黑格尔所看的国家、政治、法津的一面,在其他方面也有表现。

中国在以往并未以国家的姿态出现。它不是一个国家单位,而是一文化单位。中国民族自始无固定阶级之对立,发展至周,由尽王道之王者建立文制,而成为一各国统于一中心之大帝国,在一文教系统下维系此统一。此大帝国不是自社会上各集团分子之政治意义上的自觉与约定而重新组织起的。此具有国家、政治、法律意味的大帝国实是由宗法社会与文教系统而直接虚映出,它实不具有近代国家、政治、法津之意义,不能认此虚映为实,向下向外看一切,以为即尽中国文化生命之本质。当该从其所由虚映处(宗法族系与文教系统)向里向上,看其文化生命及精神之表现。

在国家、政治、法津一面,其表现之普遍形式,是在对立限制中,以客观的意义,以集团的方式,要求权利义务之约定而表现。在此种对立限制中,因反省自觉,固已有主体之自由,人类主体当作一个体而有其独立的存在;同时,以其客观的意义,集团的方式要求约定而表现,故客观精神亦在此对反中表现出,而其所约定的便是近代意义的法律。因法律是在对立限制中,集团地、客观地争来的,故一旦成立,便有其客观的实效,而为各集团、各分子所遵守、所爱护。亦且有其客观的证实,而不是停在偏枯的主观状态中。依此,主体精神、客观精神、绝对精神,都在此种对立限制中而表现出,而国家、政治与法律亦早在西方历史中,顺其固有之历史因缘而出现。

在中国历史上,严格讲,就无这种法律。黑氏所说大实体所力行而维持的那些命令、法律、诰诫、赏罚等,实不是法律,而是维持道德伦常的敎化的作用。黑氏以法律观点观之,而又自国家、政治之立场上说,固易见其为主观的,成为某种固定而抽象的东西。然若知其为维持道德伦常之敎化,自宗法族系与文敎系统之立场上说,则不是如此。

(《历史哲学》    读书摘录)

最后编辑于 :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社区内容提示】社区部分内容疑似由AI辅助生成,浏览时请结合常识与多方信息审慎甄别。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相关阅读更多精彩内容

友情链接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