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之刑事律师解读--刑法修正案十一
1)对部分用词进行了修改,比如去掉“明知”、“协助”等的表述用词
修正案中去掉了“明知 ” 的表述用语,
将列举情形之( 二 )去掉了“协助”,
将列举情形之( 三 )“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修改为“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将列举情形之( 四 )“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 修改为“ 跨境转移资产的 ”
这些用词上的修改,意味不光是为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涉嫌洗钱罪,在涉毒涉黑涉恐等列明的几种犯罪行为之后,进一步为自己洗钱的行为也被纳入了洗钱罪的规范范畴,具备了刑法上的可罚性。但是后续司法实践中是否会适用
2)删除了罚金数额的上下限制
删除了“ 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的表述,修改为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四条原文
十四、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