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南山常青,沣水北流行。
周代建灵台,坐落在丰京,
台高两丈余,国人皆称灵。
遗址沣河西,长安一名胜。
灵沼灵囿连,文脉深厚重。
胜迹传千古,史载在《诗经》。
姬昌施仁德,恩泽惠百姓。
灵台初营建,庶民争出工。
筑台尽心力,灵台始落成。
周人行礼制,德政民称颂。
周后历沧桑,战乱见刀兵。
《左传》有记载,秦晋起纷争。
秦王囚晋侯,曾做牢房用。
灵地遭厄运,吉凶两相迎。
斯地闻天下,巍巍显地灵。
千古昭昭地,时空悲凋零。
悠悠灵台史,唐代归清正。
建立平等寺,住进释家僧。
文王阁长存,佛道两包容。
灵台作禅寺,两名民双称。
遗址建佛寺,灵台扬声名。
直至民国时,寺院数名僧。
主持王和尚,惨淡苦经营。
寺院有田耕,四十亩挂零。
文王阁雄立,肃然客起敬。
阁前古柏茂,参天郁葱葱。
左右钟鼓楼,大钟播远声。
古碑十数通,宝刹灿光明。
四九解放后,斯地大变动。
土改分田地,寺僧变村农。
土地划北张,移民把田种。
一九五八年,农田水利兴。
毁台搞生产,灵台损害重。
三中全会后,拨乱复归正。
贯彻党政策,宗教喜复兴。
一九八二年,寺来释尼僧。
净天法师主,弟子有两名。
竭诚整灵台,建殿苦修行。
补修文王阁,重整佛妆容。
新修两大殿,南北互对称。
殿内众佛像,尊尊新塑成。
净天圆寂后,彻安接任行。
二零零五年,灵台又动工。
再修文王阁,力图复原形。
阁台高三米,青砖砌筑成。
台阶十六级,青石铺平整。
台上青石栏,雕刻工艺精。
阁楼尚古朴,秀雅凝庄重。
飞檐翘角扬,屋脊狮兽顶。
粉墙绘彩画,雕梁又画栋。
阁门阔高朗,阁楼向天耸。
“文王阁”三字,亮金题匾名。
阁内有佛龛,文王像居中。
遗址得保存,寺院获新生。
文物受保护,斯地延文明。
灵台名久远,古寺彰善风。
国泰又民安,和谐顺民情。
开放招远客,慕名来者众。
灵台古遗址,千载留芳名。
注释:
周文王灵台,亦被称作平等寺,位于沣河上游西岸,在鄠邑区秦渡镇北约800米处。是西周文王姬昌在丰京都城外设置的象征国家礼制性之建筑。是举行礼制、观天象、察氛祥的高台建筑。唐代此处由曾人管理,成为佛寺。关于平等寺的传说有两种:一为唐时即名平等寺;一说平等寺之名起于明代,本文从前者。周文王灵台·平等寺先后多次修,现寺内仍存在高台建筑“文王阁”。阁内有文王坐像。周文王灵·平等寺实为一地两名,人皆称之。
2.灵沼,是周文王在丰京城外修建的饲养鱼类的池塘水面,其遗址长安区灵沼街道海子村与鄠邑区董村(二村相连)。海子村门额上曾嵌有“灵沼真境”青石雕刻匾额,解放后犹存。
3.灵囿,是文王建丰京后,在郊区所建的设施。据古文献记载,主要驯化动物、培育农作物之场所。《诗经》记载,灵囿内有鹿、有禽类白鸟鸿、白天鹅)等。《孟子》载:“文王之囿方七十里。”据考察,灵囿之范围在今秦渡镇至马王街道范围内。
4.秦王囚晋候,周襄王七年(公元前645年)秋,秦晋两国在梁山交中,秦穆公俘获晋候并带回秦国拘于灵台。《左传》曰:“秦获晋候以,乃舍诸灵台。”据文献记载:秦穆公与晋国在灵台签约,晋割河西八城秦,晋候始被释而返。
5.北张,即北张村,原是一个自然村,位于文王灵台对岸(沣河东,现为四个行政村,即北张一村、北张二村、北张三村、北张四村,属西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管辖。
《邹公圣周九轶所著史诗读后补遗》
张秉勤
文王推周易,在此把笔封。
高台施教化,民众万万千。
灵台肇禋始,伐纣凯旋归。
姜尚封诸将,依旧在此台。
灵台观天象,四时祭上苍。
民国寺庙破,僧道无处栖。
邱吴贺北张,乡绅捐钱粮。
共同置庙产,寺内生机现。
初一和十五,庙门大开张。
居士奉米面,信徒来烧香。
正月十九日,四社送神祇。
八方人如潮,锣鼓喧天响。
二月一十六,春祭周文王。
贵胄万里来,同沐先祖光。
近年梵音绕,不见春祭忙。
圣贤唯寂寞,年年盼子来。
寺外周边地,规划变公园。
寺郊枯骨塚,文王德泽功。
佛道两相容,九州开先河。
但愿相安长,德馨传四方。
社会在发展,灵台也依然。
功能有变化,政治地位降。
周代叫灵台,秦汉唤圜丘。
明清称天坛。民国天文台。
往事俱已过,唯有精神存。
文王行德政,荫及我辈享
文史顾问:
赵志敏(原吴家村书记)
2022.01.09
邹圣周先生简介:
邹圣周,学名德忠,笔名竹青。中共党员,1928年农历11月8日生于长安县原细柳乡北张村。1949年7月在长安县党政干部培训班学习结业,先后任长安县细柳区公署文书、一乡乡长、副区长。
1952年3月至1968年8月,在长安县人民法院工作。历任县法院秘书室秘书、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其间,任长安县引驾迴人民公社社长兼县大峪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一年。
1968年9月至1969年9月,在县公检法“五七”干校劳动、参加“斗、批、改”。1969年9月至1972年2月,在长安县公安机关军管会审判组、定案组工作。1972年2月至1980年2月,先后任长安县农机修造厂、县水利机械厂、县斗门棉绒厂党支部书记、革委会主任。
1980年2月至1980年9月,任长安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县司法科科长,负责复查政法冤、假、错案。1980年9月至1982年10月,任长安县司法局副局长。
1982年10月至1989年10月,先后任长安县人大常委会政法委主任、调研员,1989年10月离休,享受县处级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