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某件事情发生了,这是一个属于可能经验的知觉,这可能经验当我把现象按照其在时间中的位置而看作规定了的、因而看作能根据在知觉关联中的某条规则而随时发现的客体时,就成为了现实的经验。但这条按照时间次序来规定某物的规则就是:在先行的东西中必定有使该事件永远(也就是必然地)跟随而来的条件。所以,充足理由律就是可能经验的根据,亦即现象就其在时间的相继序列中的关系而言的客观知识的基础。
但充足理由律的论据仅仅是基于下面的情况。一切经验性的知识都需要想象力对杂多的综合,这综合永远是承继性的,也就是在其中诸表象永远是一个跟随一个的。但这种相继在想象力中还根本没有按照秩序确定何者必须先行、何者必须随后,一个一个跟随而来的诸表象的这个序列同样既可以视为后退的也可以视为前进的。但如果这种综合是(对一个给予现象的杂多的)领会的综合,那么这一秩序就在客体中被确定了,更确切地说,在这综合里有规定着客体的一种承继性综合的秩序,按照这一秩序,某物必然先行于前,而这一点一经确定,另一物则必然跟随于后。所以,如果我的知觉要包含某种事件的知识,也就是某物在此现实地发生的知识,那么它就必须是一种经验性的判断,在其中我们想到,这次序是确定的,即它在时间上把另外一个现象作为前提,它必然地、或者说按照一条规则跟随着这个现象。反之,如果我设定了先行之物,而事件不是必然地跟随其后,那么我就会不得不把它只看作我想象力的主观游戏,如果我在其中却表象出了某种客观的东西,我也必须只把它们称之为一个梦。所以诸现象(作为可能的知觉)的关系,——按照这种关系,后继之物(发生的事情)是被某种先行之物在其存有上必然地、并且是按照某种时间规则而规定了的——,因而,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就是我们的经验性判断在知觉序列方面的客观有效性条件,因而是知觉的经验性真理、所以也就是经验的客观有效性条件。这样,在现象的相继中的因果关系原理甚至是先于经验的一切对象(它们服从承继性这个条件)而起作用的,因而它们本身就是这样一个经验的可能性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