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二审:从利息争议到权益捍卫

一起标的额巨大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郑XX将天津某投资管理公司诉至法院,一审判决投资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投资公司不服,上诉主张无需支付逾期利息,试图推翻一审判决中关于利息的认定。最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投资公司需向郑XX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按每月2万元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此前的规定,对于民间借贷中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认定较为模糊,这使得投资公司有机可乘,以“未约定逾期利率”“不应支付逾期利息”为由提起上诉。

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的胡国庆律师与团队律师共同接受郑XX委托,代理其二审答辩。胡国庆律师在二审阶段,针对上诉人提出的核心上诉理由,进行了针锋相对的答辩准备。他深入研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在未书面明确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下,可结合实际履行行为来认定事实上的利率约定。

胡国庆律师结合本案长达数年的实际履行行为,即上诉人长期按月支付利息的事实,构建了严密的法律逻辑闭环。他向法庭有力地论证了双方虽未书面明确约定逾期利率,但实际履行行为已构成了事实上的利率约定,且该利率符合法律规定。他坚决反驳了上诉人试图“赖账”的行为,主张应维持一审判决,保护合法债权。

在修改前的规定下,对于此类未明确约定逾期利率的案件,出借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可能面临利息无法主张的困境。而新规定以实际履行行为作为认定利率的依据,更符合实际情况,保护了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胡国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构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主张不支付逾期还款期间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结果不仅确认了本金的返还,更关键的是捍卫了合法利息的持续支付,为委托人避免了巨额的经济损失。胡国庆律师在二审中展现了极强的抗压能力和专业稳定性,其对法律规则的深刻解读与适用,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经济利益,彰显了在重大商事纠纷中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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