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诈骗罪既遂的行为结构: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本题中,乙明知但碍于情面,又给甲1万元。这表明,乙不是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因为缺少第三步,因果链条断裂,甲只构成诈骗罪未遂。
B项,甲虽然欺骗了丙,但丙没有财产损失,甲对丙不构成诈骗罪。甲也没有诈骗房子的主人乙,乙也没有产生认识错误,故不存在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的问题。因此,甲对乙也不构成诈骗罪。
问题是,甲对乙是否构成盗窃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虽然是无形的,但也要求现实存在,要求在行为时就已然存在。在此需要遵守行为与行为对象同时存在原则。在甲将房子出租时,乙并未已然地拥有2万元的财产性利益(租金),乙并未向丙出租房屋、向丙收取租金。因此,甲不存在盗窃乙的财产性利益的问题。甲享有2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拒不返还,可构成侵占罪。
问题是,甲对乙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由于该罪的保护法益是居住的安宁状态,是实害犯。由于屋内长期没人,没有侵犯居住的安宁状态,因此甲不构成该罪。当然,甲的侵入行为构成民事侵权。
C项,(1)诈骗罪的骗取对象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例如,甲使用伪造的军车车牌,骗免过路费,就是诈骗财产性利益。
(2)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分: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盗窃罪缺少诈骗罪的第三步“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该步包括两个要件:一是客观上有处分行为,二是主观上有处分意识,二者缺一不可。处分行为,是指处分占有,也即被害人将自己占有的财物处分给对方占有。处分意识,是指被害人意识到将自己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行为人占有。
当诈骗罪的对象是财产性利益时,如何认定被害人是否处分了财产性利益,是比较疑难的问题。疑难的场合主要是,同意暂缓行使债权、履行债务,是否意味着处分了财产性利益?也就是本题的案例。
少数观点认为,既然店主明知甲是否回来付账,完全取决于甲的意思,仍然同意其离开饭店,就应认为店主存在财产性利益的“转移”,甲构成诈骗罪。
但是,多数观点认为,店主的意识里,甲只是临时离开一小会儿,会马上回来付款,店主并没有放弃债权或免除债务,因此难以认为店主有处分财产性利益的行为,相应的,也没有处分意识。因此,甲不构成诈骗罪。甲的行为属于逃单。逃单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观点展示。
由此可见,对处分意识的理解不同,结论会有所不同。因此,题干认为,不管怎样理解处分意识,对甲的行为都应以诈骗罪论处。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D项,甲表面上是向乙出售假币,实际上是诈骗乙,构成诈骗罪,而不是出售假币罪。虽然乙购买假币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是,乙口袋里的钱受刑法保护,乙遭受了财产损失,是诈骗罪的被害人。甲的诈骗罪的结论不受乙的违法行为的影响。由于甲欺骗乙,根本不会出售假币给乙,乙的购买行为不会侵害货币法益,因此不构成购买假币罪,属于不能犯。注意:不能给乙定购买假币罪未遂。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