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曰:放于利而行,多怨。
孔子的每句话,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都会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理解,只是深度和角度的差异,并不是是与非的鸿沟。
“放于利而行”,从深度来说,差异性已经很大。全身心追逐利益,根本不讲道德法制仁义,是一种;凡事以利益为判定准则和终极归宿,兼顾社会评价,也是一种;在利益和道德之间权衡,时而摇摆触犯底线,又是一种。三种“放利”的程度,都会找来不同程度的怨恨。
倒推言之,凡是招怨之利,孔子是不主张追逐的,并非孔子不赞成追逐利益。“怨利”和“义利”的区分,是有一定的评价标准的。这个标准似乎在法律条文中,也好像在社会舆论中,更深的藏在人心之内。
我们现在接触到的利,很少有纯粹的“义利”,绝大部分都掺入“招怨”的因子。某宝电商假货泛滥,但招怨的程度远不及被需要的程度,一边是怨,一边是恋。因为需要它的人也是“放于利”者,正是“怨怨相抱”。
现在社会,纯粹逐利的已经很少,没有不高举社会责任的大旗的,怨中有利,利中含怨,皆是因为,商业的价值就是利益,没有利益是不道德的,没有利益的商业更会致怨。
孔子的论断,也许不适合当今了。复杂的立体的利益织网,网络几十亿地球大众,深度交融之后,利、怨,已经是孪生兄弟,已经是克隆同体。许多商界精英倡导利他精神,但如果扪心自问,利他的终极目标还是利己,免费模式的注脚仍是收费,利他本来是一个有条件的命题,世界上不存在纯粹的利他,这样的利他必定是一个虚伪的面具。
孔子的论断——放于利而行,可以宏观的翻译为:有着利他精神或者不损害他人既得利益或预期可控收益前提下的利己,是不会招致怨恨的,相反,假借利他精神甚至阴谋损害他人利益以超额获取自身利益的,一定是多有怨恨。
用利他的方式,做利己的生意。是一种取舍,是一种选择,也是一种行为准则和思想境界。人类的本能之内有“血缘利他主义”,社会文明和文化加速发展之后,利己本性的趋势,逐渐衍生出“互惠利他主义”,进而被解读为“真利他主义”,溯其源头,仍然是利己,互惠只是方式和手段。
利他精神,在前行之中,总会遇到岔路口,保持一种冷静的思考态度,选择正确的路口进入,实现互惠的利益最大化,是需要明确的。走在岔路口,不迷失于怨利,取决于判断力、洞察力和自控力。
一般来说,要想大利己,一定要做到大利他。利他和利己,本是同根生,互相促进,骨断筋连,尤其是在互联网经济主唱旋律的今天,没有不利他的利己,也不会只利他而不利己。这样说来,也无所谓什么岔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