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调查显示,在2016年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中,熟人作案占总数的69.28%,作案者多次实施性侵的占比高达62.12%,一人对多名儿童实施性侵害的占14.09%。数据有力地表明,这类犯罪人员对社会的危害性是很突出的。把他们在社会上标记出来就是为让人们有所防范,而禁止他们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并不会妨碍他们从事其他职业。
性侵未成年人是主观恶意极其明显、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有些受害者甚至一生都难以从阴影中走出来。这种犯罪经历没有任何外部原因可找,不应该属于隐私保护的范畴。
如果说此前的公众讨论主要基于正义本能、理念探讨和国外相关做法,那么钢琴教师徐某某案则提供了一个真实惨痛的案例。假如徐某某第一次作案之后个人信息就被公布,终身被禁止从事教育行业,那几个无辜幼女也许就不会遭遇“魔爪”。徐某某的所谓“隐私”与这些幼女的身心健康风险相比,孰轻孰重不难分辨。让“恶魔”无法伪装,“花朵”才能健康成长。
公布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的做法,目前在我国还只是个别地方在进行尝试。实施效果尚有待观察,如果实践证明有效果,那么可以考虑提上全国性立法的日程。当然,只是简单一句“公开”并不足够,信息公开程度与相关配套举措仍有待进一步讨论。无论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议程不应该被性犯罪人员的“隐私”绊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