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条解析
1、本条是关于遗嘱“必留份”的规定,必留份即应当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判断时点为遗嘱生效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遗嘱附条件或期限的,为条件或期限达成时。
3、必留份的优先性:优先于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税款和债务。
案例
摘自:男子立遗嘱将财产全部给热恋女友,年迈父母何去何从
2023-06-05 10:35 发布于:上海市
小江和大多年轻人一样,毕业后直接去了大城市打拼,随着工作的渐渐稳定,便有了在大城市安家定居的想法。小江父母为表达对儿子的支持,通过卖老家房子、向亲戚朋友借钱筹集资金为小江及未来儿媳妇在大城市买了一套房子,房子登记在小江名下。
小江也没有让父母失望,很快有了女朋友。两人一拍即合、相处融洽。为表真心,两人共同前往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内容主要为:任何一方去世,其名下所有财产全部留给对方。
不幸的是,在两人公证遗嘱不久后,小江意外离世。小江父母万分悲伤,想着没有小江,老两口也没有在大城市生活的必要,准备卖掉大城市房子回老家养老。但小江女朋友不同意,她认为应该尊重小江的遗愿,房子归其所有,而且两人在这个房子内有许多美好的回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房子的归属一度陷入僵局。
案例解析
对于本案的情况,《民法典》第1141条有明确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小江父母已年迈,名下无房产,一直在租房居住,日常生活费也是小江给的。因此,小江父母属于法律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他们有权分得小江遗产的必要份额,小江女朋友不可能直接通过公证遗嘱继承小江的全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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