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1年2月份左右,刘某购买床垫时与陈某相识,陈某自称是该床垫公司的董事长,一直单身,希望和刘某做朋友。双方交往后,陈某又带领刘某到某国际楼盘,称他是该楼盘投资方和开发商。从2011年5月至2013年7月间,陈某以国际项目投资、自己被追债、香港公司交租金、借流动资金周转等事由多次向刘某借钱,双方签有借款合同或借条,陈某从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款,每次到还款时间,他总是找各种借口推诿不露面或谎称钱已经打回账上。
因为刘某的钱多数都是从他人处借款,陈某无法定期还款还经常玩失踪,刘某去公安机关报了案。
【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夸大自身资信能力,以此获取他人信任,进而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陈某认为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因为其与刘某的特殊关系使得发生在他们之间的资金往来失去了诈骗罪构成的前提条件。陈某与刘某签订有借款合同,双方之间的债务关系纯属民间借贷关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陈某宣称其家族在南宁市、香港等地有多家公司,涉及多个领域,有雄厚资产,并驾驶他人香港牌照车辆包装自己,夸大自身的资信能力,以此骗取他人信任。上诉人陈某与被害人刘某的资金往来是以借款的方式进行的,无论陈某与刘某有没有共同生活,都不影响对陈某是否实施诈骗行为的认定。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分析】
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多发生于情侣、朋友、亲属之间,因为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使得当事人很难通过刑事报案维权。
这种借款型诈骗具有的特征:1、 借款只是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还款的意图;2、 借款人经常会虚构自己的财务情况,如有房产、车辆或者企业,使得被害人误信其有还款能力;3、 借款人经常在借款后将款项用于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赌博、吸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