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同意制度——从性侵犯罪谈起》
作者:罗翔
第四章 同意与犯罪论体系
第一节 同意在犯罪论中的地位
1.大陆法系
得到被害人同意的行为在犯罪论中有两种不同的性质:违法阻却事由(同意)、构成要件阻却事由(合意)。
*构成要件阻却事由:以压制被害人意志为前提的犯罪,得到被害人同意的行为是一种“合意”,因为被害人的“合意”使得行为不具犯罪性。
*违法阻却事由:如果某种行为,即使得到被害人同意,其犯罪性也不消失,只是这种在对方同意之下实施的行为,按照国家和社会伦理的规范,可以认为是合法的,那么就是违法阻却事由。
(PS:不太理解这两种性质,有没有人能举具体的例子来解释啊)
2.英美法系
得到被害人同意的行为可以作为辩护理由提出。
*辩护理由:
正当理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可得宽恕:未成年、精神病人……
3.我国的选择
得到被害人同意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是一种排除犯罪性的事由。
第二节 同意与主观心态
*不同意的判断标准与主观心态的关系
*同意年龄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不知被害人未达同意年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
严格责任论:无须知道未成年人的身份,只要与之发生了性行为,就一律构成犯罪而没有辩护理由的存在;
疏忽过失论:行为人应当知道对方是未成年人,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因而要承担过失的刑事责任;
故意论:要求明知未成年人身份,否则不构成犯罪。
第三节 同意与未完成罪
*未完成罪:在刑法中,由于某种原因,行为人没有完全实现法律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未完成罪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
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