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同意制度——从性侵犯罪谈起》
作者:罗翔
第三章 不同意的表现形式
第一节 表现形式的分类
1.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具有严重的强制性,导致同意无效,行为人行为的严重过度性决定了被害人无须反抗;
2.被害人由于年龄或身体原因不能理解性行为的意义,因而无性同意能力,并且由于欠缺反抗能力而无须反抗,行为人实施性行为就是一种犯罪行为;
3.对于成年健康的被害人,如果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不具有明显的强制性,那么在判断其行为是否具有过度性就必须依赖于被害人的反抗,这种反抗应当达到合理反抗标准,否则就不值得刑法保护。
第二节 严重强制手段与同意
1.严重强制手段:暴力、胁迫
2.当行为人使用的手段具有严重的强制性,得到的同意无效
第三节 能力瑕疵与同意
1.年龄与同意
与一定年龄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无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构成犯罪。(在我国,这个年龄界限为14岁)
在确定年龄界限的时候,要综合考虑人的性成熟期、社会的性开放程度利国家的司法控制能力。
2.心智不全与同意
因为被害人心智不全,缺乏性防卫能力,因而无法反抗,从而对性行为的同意是无效的。
3.身体无助与同意
当被害人由于疾病、昏睡,或者被酒精、毒品等麻醉,处于身体上无助的状态,无法作出有效的同意,因而行为人的行为应受惩罚。
第四节 强制不明显与同意
被害人在强制不明显情况下的不同意,要根据合理反抗规则予以判断。
1.威胁
强制:必须在行为人所提供的两个自己都拥有选择权的行为中进行选择。
交易:通过放弃权利而得到补偿的做法。
2.欺骗:利用迷信手段骗奸;利用或假冒治病骗奸;冒充丈夫骗奸。
3.滥用信任关系
如果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信任关系,由于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被害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对性行的同意是无效的,信任关系的存在也导致被害人无从反抗。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滥用信任关系攫取性利益是一种严重的犯罪。
第五节 婚姻关系与同意
婚姻关系并不导致对性行为的概括性同意,丈夫应当尊重妻子的拒绝,只在极其偶然的情况下才可能存在对性行为的推定性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