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民间借贷案例分析
刘某是某生产企业的老板,李某是从事技术研发的技术员,2018年8月,刘某委托李某进行一项产品设计研发,双方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研发金额为35万元;合同签订后,刘某将全部研发费用向李某交付、李某开始研发工作并如期向刘某交付了研发成果,但刘某对李某的研发成果不满意,要求李某退款,后经多次交涉,李某同意退款15万元并向刘某出具“借条”和“承诺书”,但李某一直未向刘某真正退款,刘某遂以民间借贷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李某向刘某退还了15万元。
上述案例从基础法律关系上来看是一种技术开发服务合同关系,李某答应退还给刘某的是合同约定的标的额即研发经费的一部分,不属于民间借贷,但最终法院以民间借贷调解结案,这实际上是由于李某和刘某的后续行为将技术服务合同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属于转化型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大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其主要理由如下:
1、从该15万元产生的来源看,李某答应退还的15万元是基于合法的法律关系即技术开发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没有合法来源的债务当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民事案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将该15万元转化为民间借贷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从李某向刘某出具借条和承诺书及刘某接受的行为可以看出:双方一致同意将该15万元转化为借款。虽然在庭审调解过程中,李某主张该借条和承诺书是受到胁迫而形成的,但其无法举证证明其主张,因而,该观点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3、转化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