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继续给各位读者分享劳动合同期限的相关问题与案例
案例1: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员工康某于2010年9月18日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于2011年9月18日续签一年的劳动合同至2012年9月17日。双方于2012年9月18日再次续订了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2015年9月17日止。2014年1月18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其后康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 2012年9月18日至2014年1月18日应当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未予支持康某的仲裁请求,康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同。本案中双方均认可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应视为双方于2012年9月18日就续签劳动合同事宜达成合意。康某虽表示该次续签公司并未与其协商,其本人未仔细浏览内容即签字,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并须承担其上述签字行为的相应法律后果。故认为2012年9月18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15年9月17日的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康某主张公司支付其 2012年9月18日至2014年1月18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2:连续工作满10年后,是否能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中提出变更合同期限?
杨某在某公司已连续工作多年,2009 年公司与杨某续签一次3年期的劳动合同.2010年5月,杨某发现自己在该公司已经连续工作超过 10年,因此杨某提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与其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认为之前续签的劳动合同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更改期限也应经协商一致,现公司不同意杨某提出的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要求。

解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只能是在双方续订或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是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劳动者达到连续工作满10年的条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则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但是,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则必须订立,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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