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王某的职位为销售主管,月薪5000元,公司可以视经营状况和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必须服从,且岗变薪变。后来公司效益下滑,决定缩编管理岗位,公司向王某发出了书面调岗通知,表明由于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将王某的职位降为一般销售人员,月薪3000元。王某不服,他认为自己的工作内容和性质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要求公司撤销调岗决定。但是公司坚持认为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请问:劳动合同规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岗”是否有效?
本案的焦点在于:企业是否有权根据经营状况的变化和工作需要单方自主变更劳动合同。
很多企业认为:企业依法享受用工自主权,如何安排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企业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员工也必须服从。但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了法律规定的企业有权单方变更的情形外,企业要变更劳动合同,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否则变更无效。
实践中,由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协商变更很难达成一致,很多企业往往通过劳动合同将事后的协商变成事前的协商,约定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但这种约定必须明确具体,才能合法有效。
明确具体,即要使劳动者能够预知到某种具体情形出现后,其工作岗位将会发生何种变化。如果仅仅笼统规定企业有权调岗,这种约定往往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