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201021 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由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二、法人的分类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三、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建设单位一般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2Z201022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对于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小型施工项目,可以有施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管理方式。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因此,在每个施工项目上必须有一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