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笔者继续和读者分享商事特别法领域中的公司股东会行权问题。
很多情境下,公司股东由于个人原因无法出席股东会而委托其他人。
本文试从经典业态法律视角,解析股东会他人代理出席的法律效力。
实践当中,公司股东由于其办理私事、不定期出差、身体疾病等原因,时常会无法亲自出席股东会,其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自己出席,并依法行使表决权。
我们也知道,受委托出席股东会的代理人是公民时,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代理人也当然有权随时辞却委托,但应及时通知相应的委托股东,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理人承担。
而受委托出席股东会的代理人应当正当合理地行使代理权,不得滥用代理权损害委托股东利益。
那么问题来了,受委托出席股东会的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应该提交哪些文件呢?
在此,笔者仅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分析,股份有限公司因大概率涉及到上市公司章程解读、公司董事会内嵌规则、公司股东股票账户等专业信息,在此不宜展开讨论。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市场环境中最为常见的公司主体,其对人合性决策、高效率办公的要求更高,因此,笔者认为,公司股东本人真实签名的授权委托书、股东本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三大书面要件是必不可少的。
此外,在互联网资讯发达的当下,公司股东应该尽量在微信工作群、钉钉企业群、石墨云协作等办公场景中,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股东有关委托授权的相关情况,并可以通过发送企业邮件、手机短信及彩信的形式,对真实性追加确认,以免股东会决议发生法律瑕疵。
针对特别重要的某次股东会待议事项,笔者建议公司股东委托他人出席当次股东会的,最好考虑提前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
笔者特别要提醒广大股东会参会代理人的是:
① 切莫超出委托股东的授权范围对股东会相应议题进行表决,否则极有可能形成无权代理,其后果是不但当次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而且还可能因侵害委托股东的合法权益而遭到索赔。
② 要向委托股东明确代为参会的相关议题,以及对该相关议题是否具有表决权,并将上述内容明确体现在授权委托书当中,否则代理人擅自作出表决的股东会是可撤销的。
下附《公司法》相关条文,方便详参。
《公司法》. 第一百零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代理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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