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备考第47天|民法合同篇:租赁合同之融资租赁合同

今天是法考备考第47天。

三方结构的一般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想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两方结构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

租户主导型融资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的受领权、索赔权和远程控制权

1、承租人的受领权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如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或者出卖人未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且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则承租人有权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租赁物,但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2、承租人的索赔权

承租人索赔由融资公司协助,需要向融资公司付租金,如果是因融资公司过错导致索赔失败可向融资公司索赔。

3、承租人的远程控制权

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二、租赁物归谁所有

1、归融资公司:约定归融资公司所有、无约定则归融资公司、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的对抗善意第三人。

2、归承租人:约定归承租人所有,融资公司要么要剩余租金,要么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实现担保物权,如果支付象征性价款,则视为约定归承租人所有。

3、租赁合同无效:首先从约定,如无约定则归出租人,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则出租人可以选择要钱。

三、租赁物质量、维修、侵权、风险

租赁物质量问题: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敢于选择租赁物的除外;租户主导导致购买失败则融资公司可找租户索赔,融资公司如已经从出卖方获得赔偿则租户不再赔。

租赁物坏了租户维修,租赁物侵权租户赔。

租赁物风险归属:如合同继续有效,租户按合同分期照付租金,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如合同解除,租户一次性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付钱补偿融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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