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1 《每天学点儿逻辑学》48

套到我们前面的案例上去看,这些哲学家设想的思想实验是这样的,倒霉蛋约翰被绑在树桩上,然后张三和李四同时向他开枪,子弹同时击中了倒霉蛋约翰的脑袋。独立地来看,这两枪都致命,都打中了要害部位。我们似乎就可以说,张三的子弹击中了约翰的脑袋这件事,就是个导致他死亡的充分原因,李四的子弹击中了约翰的脑袋这件事,也是一个充分原因。

其实一个充分原因就够了,现在有一对了,这好像就造成了冗余,这又破坏了我前面讲的那个规则,充分原因不允许冗余和多余,一个也就够了。正因为我们考虑到了有前面一条规则的这种限制,我们恐怕就不能够说“张三和李四各自开枪导致约翰这个被害人身亡”这句话了,也就是说张三在这个时间点杀死约翰这个命题,与李四在同样一个时间点杀死了约翰这个命题不能同真,两者不兼容。

这是哲学上一个很重要、很有趣的论证,这个论证的核心思想就是对杀死做出一个很有趣的语义分析,得出兼容不兼容。我是不赞同这个论证的,相反,我接受大多数人的直觉,我们可以说张三和李四在同样的时间联合杀死了一个人。为什么?我对这个词的语义也有一个分析,请注意,我们又回到语义层面上了,不同的语义分析会导致不同的分析结果。

我认为,在张三和李四开枪杀死约翰这个过程中,真正发生的是一个微观层面上的事件。因为人的死亡,归根结底是一个非常微观的神经事件。比如这个子弹冲击波怎么影响你体内的那些微观变化,恐怕不是用我们日常语言能够说清楚的。而在这个微观的层面上,实际上没有两个孤立的事件,比如张三用子弹打他,李四用子弹打他,这两个事件是联合的,是一个事件。

为了讲清楚这一点,我可以打一个比方。比如你前面有一盆水,这盆水就比作是约翰的脑袋,你的左手和右手都插到这一盆水里面去,左手就是张三的子弹,右手就是李四的子弹。手插到水里面去就会激起水花,在水面上激起涟漪,水面上的涟漪几乎是连成一片,你在层面上是分不清楚左手和右手的。同样的道理,我认为两个子弹同时打进人体以后,它激起的事件实际上在物理层面上就是一个事件了,你没有必要把它分成两个层面。这也就是说,我始终主张要对杀死这个词做出一个微观层面上的分析。

当然,我的解读是否正确大家可以见仁见智,我讲的要点是,你可以从不同的语义分析和语义解读的方案出发,来得出这两个命题是否兼容的不同结论。这也就证明了兼容的问题实际上是个语义之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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