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涉及法律法规
劳务派遣用工适用《劳动合同法》,派遣单位违反用工,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被告(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违法用工,用工单位为被告(被申请人);劳动关系确认、经济补偿金纠纷,派遣单位为被告(被申请人);非全日制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2003]12号);业务外包用工与承包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其余用工方式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
二、劳动关系类型通常的划分的标准为以下几种:
1、根据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能要承担二倍工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法律责任。
2、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可以分为全日制劳动关系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工作时间的标准为每日4个小时,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的就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即小时工;超过4个小时就是全日制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工作5个小时,则就是全日制劳动关系,并非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必须要工作8个小时。
3、根据是否直接用工,可以分为劳动关系和劳务派遣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只有一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属于一对一的关系;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两个单位,两个单位共同承担原本一个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4、从集体谈判制度上,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在个别劳动关系的标准与集体劳动关系的标准不一时,一般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选择适用。
5、从“适用”还是“依照执行”的表述,可以分为企业劳动关系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关系。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关系形态较为复杂,主要对象是编制外用工的劳动者,还包括有编制的工勤人员,但工勤人员在很多方面又参照机关事业在编人员的规定执行;在签订合同方面,编制外用工有的订立劳动合同,有的订立聘用合同;在用工形式方面,有的直接和所在单位订立合同,有的则通过劳务派遣。
6、根据劳动者是否兼职,可以分为单一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和多重劳动关系。劳动者只在一个单位工作,则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为单一劳动关系;劳动者同时在两个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具有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同时在三个以上用人单位工作,则劳动者具有多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明确允许劳动者建立双重甚至是多重劳动关系,与之密切相关的是对劳动关系的认可,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
7、根据是否为主流用工形态,可以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标准劳动关系是主要用工形式,非标准劳动关系则是《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中的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属于非主流、辅助性的用工形式。
8、根据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是否为用工,可以分为一般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为用工,必须用工才有劳动关系,这属于一般劳动关系。但由于历史遗留因素等,现实中呈现的事实上没有用工,但仍然应当认可劳动关系的情形,如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放长假人员等,属于特殊劳动关系。
三、举例说明多种灵活用工(主要六种)
1.劳务派遣工。公司主营项目的生产运营原委托第三方开展,2008年初公司自建团队接手管理。根据团队中部分工作岗位具有辅助性的特点,对该部分岗位用工采用了劳务派遣方式。
2.非全日制。2010年公司新增外地太阳能项目投产,为保障派驻员工的生活,公司专门设立饭堂制做工作餐。但因派驻员工只有20余名,2名饭堂工作人员每日工作半天即可完成所需三餐的制做。在此情形下,公司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方式聘用饭堂工作人员。
3.实习生(全日制)。为有针对性地培养有技术专长的制冷工、电工和钳工等生产一线后备员工,公司与本地几所知名技校建立了校企合作关系,一般提前半年左右通过学校安排优秀学生来公司实习。对实习期满通过双向选择的学生,自其毕业次日办理正式用工。
4.兼职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对于部分零星、简单的工作,如查水表、接听记录投诉电话等,通过联系高校学生处、团委,组织学生来公司从事勤工助学。
5.返聘退休人员。公司生活热水系统的优化工作需要富有经验的热工专业人才,而此类人才多集中在相近行业的退休人员中,公司采用退休返聘聘到了非常合适的人员。
6.业务外包。将办公区域、物业项目的安保、保洁及非生产设施的维护等部分业务外包给专业的物业公司,较好地规避了原有保安、清洁工和物业水电工等岗位劳动关系管理的风险。
四、不同工种福利待遇不同
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等五项):非全日制需缴纳工伤保险;劳务派遣用工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执行,一般由用工单位负担,由派遣单位负责具体办理;业务外包用工由承包单位缴纳;其余用工方式均不需要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用工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执行,一般由用工单位负担,由派遣单位负责具体办理;业务外包用工由承包单位缴纳;其余用工方式均不需要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