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收票
[ [ 业务概述] ]
出票人向收款人交付电票,应通过票交所发起提示收票申请,由收款人作出应答。
[ [ 业务规则] ]
1.已承兑的票据,可以发起提示收票。
2.提示收票金额等于出票信息登记的票据(包)金额,子票区间与出票信息登记后票交所返回的子票区间一致。
3.供应链票据应登记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交易关系信息。未登记交易关系信息的,不可办理提示收票的同意应答
4.提示收票应在票据到期日前完成,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前一日日终仍未完成提示收票的票据,票交所对提示收票申请作清退处理,并对票据作作废处理。
5.已冻结票据不可办理提示收票。
[ [ 业务流程] ]
1.出票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选择要提示收票的票据(包),发起提示收票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申请人要素信息;
(2)申请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4)业务申请日期、业务种类(“提示收票”)、业务批次号;
(5)其他处理意见、备注;
(6)承接机构与被承接机构的参与者代码(申请人要素信息中的账户开户机构发生承接的)。
2.出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申请,并向出票人提示业务申请的处理结果。
3.收款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申请,检查收款人的名称、账号等信息,检查通过的,通知收款人。检查不通过的,向票交所返回处理失败结果。
4.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前(不含到期日),出票人可以撤销待应答的提示收票申请。
5.收款人对收到的提示收票申请进行应答(同意或拒绝)。
6.收款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收款人应答结果,并向收款人提示处理结果。
7.出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应答结果,通知出票人。
8.提示收票应答同意的票据,票交所办理权属初始登记。
撤票
[ [ 业务概述] ]
出票人在电票出票信息登记成功后、收款人对提示收票申请应答同意前,可以对电票作未用退回处理(简称撤票)。
[ [ 业务规则] ]
1.票据完成出票信息登记后,且未完成提示收票(包括出票信息已登记、出票保证待应答、提示承兑待应答、提示承兑已应答、承兑保证待应答、提示收票待应答),可以发起撤票申请。
2.如有未应答的提示承兑、提示收票和保证申请业务,应先撤销待应答的申请。
3.撤票金额等于出票信息登记的票据(包)金额,子票区间与出票信息登记后票交所返回的子票区间一致。
[ [ 业务流程] ]
1.出票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选择要办理未用退回的票据(包),发起撤票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申请人要素信息;
(2)申请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4)业务申请日期、业务种类(“撤票申请”)、业务批次号;
(5)其他处理意见、备注;
(6)承接机构与被承接机构的参与者代码(申请人要素信息中的账户开户机构发生承接的)。
2.出票人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申请,并在收到票交所反馈的处理结果后,通知出票人。
3.如票据已完成提示承兑,票交所将撤票结果通知承兑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由参与者服务机构通知承兑人。如票据已完成出票保证、承兑保证,票交所同时将撤票结果通知保证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由参与者服务机构通知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