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第一,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是将特定款物从规定的A公用用途挪到B公用用途,该罪是单位犯罪。本题中,甲是将公款挪作私用,因此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本题中,甲将救灾款100万元挪作私用,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在此不要求超过3个月未还。甲无力归还款项,表明甲主观想还,因为客观原因无法还。也即表明甲主观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甲一开始主观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贪污罪。
BC项,(1)甲挪用单位办公经费70万元为自己购买商品房,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但既不是进行非法活动,也不是进行营利活动,属于进行其他一般活动,因此要构成挪用公款罪,需要超过3个月未还。而在“两周后”这个时间点,尚不存在“超过3个月未还”这一要件,因此此时尚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2)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分关键:挪用公款罪,行为人对公款只是暂时挪用,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贪污罪,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成为关键。
根据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就表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①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潜逃的公款部分,定贪污罪。注意:如果先前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则与贪污罪并罚,而非只定贪污罪。②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在账上难以反映,且不归还的。③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在账上难以反映,且不归还的。④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
本题中,甲采取销毁账目的手段,使挪用的办公经费70万元中的50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甲一直未归还上述所有款项。这表明甲已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构成贪污罪。C项说法正确。
(3)70万元中的50万元构成贪污罪。剩余的20万元,甲一直未归还,则表明这20万元属于“用于其他一般活动,超过3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B项的错误在于数额说成70万元。数额应该是20万元。
D项,甲针对救灾款100万元,构成挪用公款罪。甲针对办公经费的20万元,构成挪用公款罪。甲针对办公经费的50万元,构成贪污罪。前两个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可以累计计算,定一个挪用公款罪,然后与贪污罪并罚。这是因为,二者的行为是独立的,行为对象也不相同,罪名也不相同。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