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资产(组)减值范围和会计处理
一、资产减值总结(含金融负债减值) 背
适用准则 | 资产、负债 | 是否考虑减值 | 会计处理 | 是否可以转回 |
---|---|---|---|---|
资产减值 |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商誉/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权资产 | √ | 借:资产减值损失贷:××资产减值准备 | × |
存货 | 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 √ | 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存货跌价准备 | √ |
收入 | 合同资产 | √ | 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 √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应收款项/债权投资 | √ | 借:信用减值准备贷:坏账准备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 √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其他债权投资 | √ | 借:信用减值损失贷:其他综合收益 | √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 | — | —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财 务 担 保 、 贷 款承诺 | √ | 借:信用减值损失贷:预计负债 | √ |
投资性房地产 |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 × | — | — |
持有待售的资产、处置组及终止经营 | 持有待售资产、处置组 | √ | 借:资产减值损失贷: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 √ |
所得税会计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借:所得税费用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命题角度:根据具体经济业务分析判断计提减值准备后是否可以转回。
此类题目的原则为,属于《资产减值》准则规范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在相关资产持有期间不得转回,其他准则规范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满足条件可以转回。
二、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一)资产组的认定
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同时,还应当考虑企业管理层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或者监控方式(如是按照生产线、业务种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
(二)资产组减值的会计处理
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摊:
(1)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
(2)然后根据资产组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
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
最高者:
①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
②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
③零。
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中其他各项资产的
账面价值所占比重继续进行分摊。
命题角度:根据资料计算资产组应计提减值准备的金额。
此类题目考核方式有两种,其一,对资产组的认定,然后对资产组
计提减值准备;其二,直接给定资产组,然后对资产组计提减值准备。无
论是哪种方式,计算资产组减值时均需要考虑是否包含商誉,如果包含商
誉,需要将整个资产组减值金额冲减商誉的账面价值,剩余部分在资产组
中单项资产进行分摊。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资产组中单项资产给定可收回
金额,则单项资产分摊减值损失后的金额不应低于其可收回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