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服从公司安排出差,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举个例子,公司通知员工次日从三亚前往海口出差,但员工未到海口报道。公司以员工不服从公司出差安排,连续旷工3天以上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了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是否合法?
解除合法,这种属于拒不服从公司安排。
另外公司和员工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同意因工作需要而被安排到外地长期或短期出差。乙方有违反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时,甲方有权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与员工劳动纪律规定对乙方进行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员工在出差前让公司告知出差时间期限、岗位及待遇,但公司不告知员工或者告知员工在海口的接洽人员以及联系方式,等员工到海口后,详细内容由海口的人对接,员工还是拒不前往海口出差工作,合法吗?
合法,如果公司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之规定,因公司安排的出差也属于员工的工作内容,员工对出差的期间、岗位、薪资待遇等享有知情权。经员工询问,公司均未明确告知,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员工同意出差之内容,但基于公司对员工的管理义务,公司未提供劳动的具体要素,员工不出差是合法合理的。
另外虽然员工可以不出差,但要继续在三亚公司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