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以下五种:单方允诺、合同(缔约过失)、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对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在民法典中称为“准合同”。这里主要学习单方允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
一、单方允诺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是单方法律行为,可以是向特定的人发出也可以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比如遗赠。悬赏广告在理论界既可以认为是单方允诺也可以认为是要约,目前没有通说。
二、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管理他人事物、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管理他人事物时要适当管理,且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管理,能通知受益人的,应及时通知,不需紧急处置的,要等待指示,受益人可能有两人或两人以上。
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可以分成三层意思:第一,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不构成无因管理;第二,纯粹为自己利益的也不构成无因管理;第三,既为他人利益,也为自己利益,构成无因管理,这是为他人意思的推测。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原则上不能违背他人意思,可以是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思,但当被管理人的意思违反公序良俗的,违背依然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构成重在过程,不问是否有实际效果。
管理人可以向受益人请求管理费用,包括必要费用、因管理所负必要债务,必要损害也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因管理人过错造成损害的也应负赔偿责任,如果是紧急情况下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负赔偿责任。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不当得利之债——可能因行为或者事件而产生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受损、一方受益、受损受益有因果关系、受益无法律上原因。
构成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是返还包括孳息在内的不当得利。受益人为善意的,返还现存利益(包括孳息),当受益人已经不在或者受益利益减少时,以现有利益为准返还或者免责;受益人为恶意的,返还所受利益。
得利人已经将获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此处通常认为是善意无偿转让,如果是恶意无偿转让,则受损人可以向得利人主张返还,不免除其返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