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不上修改,因为不了解具体情况,仅就协议内容来看,我推测:乙方目前供职于甲方同种行业的另一家公司(企业)。
甲方的目的很明确,以股权赠予的方式吸引乙加盟。
1.可以这么说,公司就是运营风险的,在风险中欲获利益,收益只是愿望不是既有事实,所以协议第一项中的“保证”收益,等同空话;
2.第四项“重大过错”的边界是非常模糊的,在日常和司法实践中都很难界定,可以在条款中类比列举。
3.如果真如我们推测乙意欲从同行业中跳槽到甲企业,应该考虑竞业禁止之规定,《劳动合同法》中少有职工离职向公司赔偿的,但违反竞业禁止是少数者之一。
不了解细节,只能略奉以上三点,仅供参考。
201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