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定义: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的积极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
研究的是社会自杀率这个确定无疑的社会事实的条件,而不是个人自杀的起因的条件,因为个人去自杀的条件自能促使这个人自己去自杀,而不可能使整个社会产生自杀倾向。
心理学家关心自杀的个人原因,而社会学家关心影响群体自杀的各种原因,而自杀率正是这些原因的产物。
“涂尔干提出两种评估自杀率的方式:一种是比较不同社会或其他类型的群体(同一时期跨文化比较);另一种是考察同一群体在不同时间内自杀率的变化(同一群体的历史比较)。”[]
第一编:非社会因素
一、非社会因素:内体--心理的素质(心理变态和心理常态)
1、心理变态
(1)有人认为自杀是一种偏执狂,一种性质截然不同的精神错乱,但是表面上看起来局部的偏执狂,总是产生于更广泛的精神错乱,所以不存在偏执狂,更不存在自杀偏执狂。
(2)有人认为自杀是一种个人疾病---精神错乱,但精神错乱的自杀只是所有类型自杀中的一种,所以并不能说明集体的自杀倾向。况且且精神错乱(精神系统的反常)也并不足以引起自杀。
涂尔干运用共变法阐明自杀与内体--心理的素质(精神错乱)无关的五个理由:①精神病院中,女病人多于男病人,但男性自杀人数(率)却多于女性;②犹太教徒中精神错乱病人要比其他教的人数多,但犹太教徒的自杀人数(率)却最少;③在所有国家中,自杀倾向从童年到老年逐步增强,但精神错乱却不是这样,30岁左右的发病可能性最大,呈倒U趋势;④不同国家中,疯子最少的国家却是自杀最多的国家;⑤近一个世纪以来,下层社会的精神错乱很少,自杀却很多。同样,用共变法证明自杀与酗酒无关。
2、心理常态
有些观点认为自杀与种族、遗传有关。涂尔干同样运用数据来给予有力的反驳。
二、非社会因素:自然环境的素质(气候和季节性气温)
(1)气候:虽然欧洲气候最温和的地区和自杀高发区吻合,但实际上气候和自杀非但没有任何关系,而且任何气候下都时有发生。同一群体在不同时间内自杀率是变化的,以意大利为例,现在自杀少,历史上自杀却很多。
(2)季节性气温:如果自杀与气温有关,那么自杀率就应该随着气温有规律的变化。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三、仿效
三种仿效:①共同的情感(没有任何重复);②遵守习俗风尚(重复只是逻辑行为);③无意识地重复。仿效这个词只应该用于第三种,考虑仿效对自杀率的影响也是在这个意义上。仿效应该是围绕中心,或围绕中心逐渐均匀扩散,但自杀却是以差不多数量的成批发生,且没有中心。
第二编:社会原因和社会类型
一、确定社会原因和社会类型的方法
“根据自杀的方式或形态学特点对有理智的人的自杀进行分类是做不到的,因为几乎完全没有必要的资料”[],“因此,我们可以确定自杀的各种社会类型,不是直接根据事先描述的特点,而是根据产生这些类型的原因来加以分类。……立即探索决定这些类型的社会条件;然后根据这些条件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把这些条件分为若干不同的类别,这样,我们就可以确定哪一种特定类型的自杀和哪一种类别的社会条件相对应。”[]
撇开自杀的个人原因,直接考虑自杀是随着什么样的社会环境(宗教信仰、家庭、政治团体、行业团体等等)发生变化的,然后再回到个人,研究这些一般的原因是如何个性化而引起自杀的。
二、四种自杀类型
贯穿于自杀探讨中的两个方面社会组织和集体意识
1、利己型自杀(现代社会)
自杀人数与宗教社会一体化、家庭(婚姻和孩子状况)社会一体化和政治社会一体化的程度都成反比。
社会整合程度较低,过分的个人主义使得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变弱,看不到自己存活的目标和意义,自己毫无用处,没有活下去的理由。
2、利他型自杀(传统社会)
利他型自杀是由于社会整合程度过高,个人服从于社会,个性太弱,自我不属于自己,个人消失在群体之中,更爱某种身体之外的东西而不是生命。
义务性利他型自杀:人之所以自杀不是因为他自以为有自杀的权利,而是因为他有自杀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就会受到侮辱甚至惩罚。如P228
非强制性利他型自杀:将不留恋生命视为一种美德,稍微一点社会奖励或赞扬就放弃生命。如P231
强烈的利他型自杀:自我牺牲仅仅是为了得到牺牲的乐趣。如婆罗门教影响下的印度人自杀。
3、反常的自杀
人们能够生活仅仅是由于个人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手段和谐一致,但社会动荡时期,社会生活的条件发生了很多变化,调节需要的各种尺度、标准也随之发生变化;但是新的社会标准、规则又没有立刻建立,人们不知道什么是可能做到的,什么是不可能做到的,什么是公平的,什么是合理的,陷入了失范与迷茫而引起自杀。
4、命中注定的自杀[]
集体力量对个人的超强控制以及个人无法忍受过多限制所造成的,所有可以归因于肉体上或精神上的虐待的自杀。如奴隶的自杀。
第三编:作为一般社会现象的自杀
一、自杀的社会因素
自杀率根据各种社会因素而变化,那这些社会因素到底是什么呢?
自杀同自然环境和个人的生理联系较少,主要由社会整合、集体情感等社会事实所决定,和社会的集体性倾向密切相关。
社会整合程度高社会整合程度低
利己型自杀少多
利他型自杀多少
反常型自杀少多
命中注定的自杀多少
二、自杀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自杀是一种社会现象,那么它在整个社会现象中占有什么样的位置呢?涂尔干认为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自杀到底是道德允许的行为还是不允许的行为?涂尔干的做法是先到历史中去探索人们在实际中到底是如何从道义上评价自杀的,然后确定这种评价的理由是什么,最后确定这些理由是否和在什么程度上存在于我们当前的社会中。
于是涂尔干考察了历史上很多国家和社会从宗教、世俗到法律方面对自杀的看法,发现(关于自杀的立法经历了两个阶段:①禁止个人擅自自杀,但国家可以批准;②对自杀的绝对谴责,毫无例外[P360] )随着历史的进步,对自杀的禁令、谴责变得越来越彻底。那谴责的原因是什么呢?涂尔干分析认为这是因为自杀违背了我们的全部道德寄托的人生崇拜(道德),侵犯了我们作为神性组成部分的不朽灵魂(宗教)。而人身的这种神性或超验性源于集体情感,是集体情感使我们的活动转向集体的目标(P363)。
之前的研究为了确定自杀的不道德程度,认为自杀是犯罪,是变相和弱化的杀人。涂尔干从性别、年龄、气温和有无预谋杀人等四个方面批驳了这种观点,并进一步用数据从7个方面证明了自杀和杀人并没有完全共变,有时同时存在,有时相互排斥。进而由此指出其实表面上矛盾的事实背后是有不同种类的自杀类型。
利己主义的自杀和杀人处于相反的原因,因此不可能同时发展。而“利他主义的自杀和杀人则完全有可能同时发展,因为两者都决定于同样的条件,只是程度不同”。[]而“反常实际上产生一种激怒和厌烦的状态,这种状态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转而针对自己或针对他人:在前一种情况下会引起自杀,在后一种情况下会引起杀人。”[]
结论:“自杀和杀人之所以经常朝彼此相反的方向变化,不是因为两者是同一种现象的两个方面,而是因为两者在某些方面构成对立的社会潮流。……杀人完全像自杀那样,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犯罪学实体,而应该包含许多彼此很不相同的种类。”[]
三、实际的结论
既然知道了自杀是怎么回事、自杀的种类和主要规律,就应该探讨现实社会对自杀应该采取什么态度,以及自杀现状是否正常。
涂尔干认为自杀和稳定的自杀率都是社会的正常现象,只有迅速多变的自杀率才是社会的反常现象。而且也应该采取措施来预防自杀。镇压、教育、政治团体、宗教团体对于预防自杀的效果都有限。只有职业团体,形成类似于集体意识的职业道德,才能为个人的生活和安全提供保护,架起个人与社会的桥梁,从而限制因失去社会支持和生活目的而造成的自杀。
既然有“自杀潮流”,为什么有的人自杀,而有的人没有?
有几股不同的自杀潮流贯穿整个社会,它们是真正的自杀原因;但是这些潮流并不会在每个人的身上都表现出来。如果,某个人自杀了,这可能是由于他们的心理结构、神经脆弱或神经错乱造成的后果。这些潮流正是通过这些个体的弱点来影响个人。
“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集体情感,不同的集体情感产生不同的社会潮流,是这些社会潮流影响了个体的自杀决定。换句话说,集体情感的变化导致了社会潮流的变化,并相应地导致自杀率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