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故事第九期:张三和姐姐放弃继承房屋又反悔,法院判决,同意
(2014)成民终字第3881号
[if !supportLists]一、[endif]案情简介
张三的父母生前共生育有两女一子即张三、张四、与张五,母亲于1998年3月11日病逝,父亲于2013年1月19日病逝。1993年,张三、张四共同书写申报一份,内容为:“今有讼争房屋一套三间住房,女儿:张三、张四主动放弃产权继承权。特立此书申明。申报人:张三、张四。”父母病逝后两人要求分得自己那部分遗产,与其弟产生争执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张三、张四出具申报时的行为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所规定的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且没有证据证明申报是在受到胁迫、欺诈等违反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因此,一审法院对申报的合法性予以确认。而张三、张四认为申报系为平息家庭纠纷发生而出具,在出具该申报时尚无继承权,不能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效力,故提起上诉。
[if !supportLists]二、[endif]双方焦点
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权是否有效呢?继承人能否反悔呢?
三、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发生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承诺不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1、继承权是一种既得民事权利,仅存在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的特定期间。被继承人死亡前,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只存在身份关系,尚未取得继承权,承诺放弃继承的财产本身能否成为遗产均为未知之数。
2、我国现行继承法律规定了放弃继承的起始期间,其有效的起点时间是继承开始之日。
3、按照法律规定,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晚辈直系血亲在继承开始后会通过代位继承取得继承权,承认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会损害代位继承人的权利。
综上所述,张三、张四在继承发生后主张分割遗产的理由成立,二审法院予以支持,依法纠正原审判决。
[if !supportLists]四、 [endif]法律援引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之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if !supportLists]五、 [endif]案件思考
原则上我们认为放弃遗产继承应该在法律原则上应该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分前做出的,在继承开始前做出的放弃遗产继承行为应属无效。但是在实践中如果我们仍可看到放弃事先签署的遗产继承协议生效的案例。这是因为这种案例中此类协议一般是附有条件、在继承开始后生效的协议或反悔要求违背了民法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比如兄弟二人老大和老二签订协议,约定老大赡养母亲也继承所有遗产,如果老二在母亲去世后反悔就显然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
笔者想提醒大家一般情况下继承开始前的放弃继承声明虽是无效的,但不能就随便作出放弃继承的决定。一旦在合法条件内做出这个决定是很难再改变的,且遗产继承一般与继承人子女利益关系十分密切,尤其是继承人有未成年人需要抚养时更要谨慎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