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法条分析
1、人格不得放弃。但个别国家容许的“安乐死”,其事实上放弃了自己的生命权。
2、人格权不得转让。不过,具体人格权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作为例外情形,法人的名称权可以转让。
3、人格遗存:自然人死亡后,其生前的人格要素并未随之全部消灭。继承人可继承该人格要素(以不违背死者生前明知或可推知的意思及善良风俗为前提)及人格权原本具有的财产利益。
案例
摘自: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解读
致律说法2022-05-23 09:01 发表于浙江
鲁迅先生原名周树人,生于1881年,卒于1936年。鲁迅先生是中国著名文学家、思想家和革命家。周某某系鲁迅先生之子。周某某于2008年初发现梁某注册了以“鲁迅”命名或与“鲁迅”形近的中文域名,即“鲁迅.cn”及“鲁迅.中国”“鲁迅·中国”“鲁讯.cn”“鲁讯·中国”“鲁讯.中国”(简称争议域名),并且公开在网上对该域名进行招商买卖。
案例解析
鲁迅先生是我国伟大的文学家、思想家和革命家,被称为中华“民族魂”,受到每个中国人的怀念和敬仰。鲁迅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遗产,不能成为谋取商业利益的工具。将鲁迅及其形近姓名注册为域名用于商业用途,或将上述域名标价出售,既会对鲁迅后人包括周某某造成精神痛苦,同时也会对中华民族感情造成伤害。
因此,梁某将争议域名用于商业用途,以及将部分域名标价出售的行为,均构成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周某某作为鲁迅先生之子,有权继承鲁迅先生的物质遗产,亦对鲁迅先生的姓名、名誉等享有精神利益,有权维护鲁迅先生的姓名不受侵害,但是姓名权本身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随着自然人死亡而消灭,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因此,周某某对于鲁迅先生的姓名并无专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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