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管理制度
第2章 出差管理细则
第6条 出差交通工具报销要求
1.出差人员的交通工具除可利用公司车辆外,以利用火车、汽车为原则。但因紧急情况经总经理核准者可利用空运交通工具。无特殊情况不得私自乘坐出租车。
2.出差人员交通费凭乘车证明以实费计算支给。
3.使用公司交通车辆或借用车辆者不得申领交通费。
第7条 出差住宿费报销要求
1.住宿费按出差人员在外住宿日数定额支给。
2.出差人员住宿费必须取得住宿费凭证,但住宿自宅未取得住宿费凭证者减半支给注宿费。
3.与部门经理以上人员随行,其住宿费不够时须呈经部门经理核准,凭住宿费支给凭证支给与部门经理同等住宿费。
4.远途出差,如利用夜间,即晚上9时以后、上午6时以前的车次,住宿费减半支给。
第8条 出差述职要求
1.出差人员每日填写出差日报向各直属主管报告。
2.各分支机构人员因业务需要或受命到总公司述职,比照远途出差支给。
第9条 短途短期出差报销要求
市内及短程,即1日内的出差人员,除按实报支车资外,另可报支误餐费。误餐费标准为:午餐 元,晚餐 元。
下午1时以后销差者准报午餐。
下午7时以后销差者准加报晚餐。
第10条 奉令调遣人员报销要求
1.奉令调遣的人员,可以比照以上有关条文报支交通费、膳食费(1天)及行李运费。
2.调遣人员若在公司用膳,则不得报支误餐费。
3.调遣人员若超过1天以上但不能视为出差的,可以由公司酌情予以补贴。
第11条 报销原则及惩处
员工差旅费,应据实填报核发,如发现有虚报不实者,除将所领差旅费追回外,并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3章 附则
第12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13条 本制度的编写、修改及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状况调整出差住宿、餐费、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