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分税制改革
财政乃国之根本,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历了艰辛复杂的改革历程。本节无意追溯完整的改革历程,只从1985年开始谈。1985—1993年,地方政府的收入和支出是比较匹配的,这种“事权和财权匹配”的体制对经济发展影响很大,也造成很多不良后果,催生了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
一、改革背景:1985—1993年的“财政包干”
1. 时代特点:承包制盛行
- 20世纪80年代中国经济的关键词是“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城市企业承包、政府财政承包。
- 财政承包始于1980年,中央与省级财政之间对收入和支出进行包干,地方可留下一部分增收。
- 1980—1984年为实验阶段,1985年后全面推行,建立“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
- 1985—1993年,地方政府收入与支出比较匹配,形成“事权和财权匹配”的体制,对经济发展影响很大,也造成诸多不良后果,催生了1994年分税制改革。
2. 财政包干形式:各地不同
| 地区 | 包干方式 | 具体规则 | 结果 |
|---|---|---|---|
| 北京 | 收入递增包干 | 以1987年财政收入为基数,设定年增长率4%;超过4%的增收归北京,未超过部分与中央五五分成。 | 地方有动力增收。 |
| 广东 | 上解递增包干 | 1988年上解中央14亿元,以后每年递增9%,剩余归自己。 | 1988年预算收入108亿元,上解仅占13%;收入增长远高于9%,上解负担越来越轻。广东最初反对分税制。 |
| 上海 | 定额上解 | 每年雷打不动上缴中央105亿元。 | 1988年预算收入162亿元,上解占65%,财政压力很大。 |
3. 财政包干的激励效应
- 交完中央的,剩下都是地方的,地方有动力扩大税收来源、大力发展经济。
-
典型做法:大力兴办乡镇企业。
- 第一类收入:交给县政府的增值税(改革前叫产品税)。企业只要开工生产,不管盈利与否都得交,规模越大缴税越多。
- 第二类收入:上缴利润,主要交给乡镇政府和村集体,作为预算外收入。
- 乡镇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所得税和利润税低(1980年利润税6%,1986年升至20%),税后利润可观。
- 1995年鼎盛期,乡镇企业雇工超6000万人。
4. 承包制的积极作用与局限
- 积极作用:在根本性制度尚未建立、观念尚未转变时,承包制有利于调动全社会积极性,推动走出僵化的计划经济,让人们感受收入增长,逐渐转变观念。
- 局限:改革转型特殊,财政包干制注定不能持久。
二、财政包干的后果:“两个比重”不断降低
1. 两个比重下降
- 中央财政预算收入占全国财政预算总收入的比重越来越低。
- 全国财政预算总收入占GDP的比重也越来越低。
- 结果:中央变得越来越穷,财政整体也越来越穷。
2. 为什么财政包干会导致两个比重下降?
财政包干的核心是“交完中央的,剩下都是地方的”,这一激励结构从两个方面压低了“两个比重”。
(1)中央占比下降的机制
| 机制 | 具体逻辑 |
|---|---|
| 固定基数/固定增长率,中央无法分享增量 | 包干方式多采用固定基数或固定递增比例。例如广东1988年上解14亿元,以后每年递增9%,剩余归自己。但广东实际收入增长远高于9%(1989年增长27%),超出部分全部留给地方,中央拿不到增长收益,占比自然下降。 |
| 预算内收入与中央分成,预算外收入可独享 | 地方有强烈动机将本应成为预算内税收的收入转化为预算外收入。通过违规减免税、“藏富于企业”,再以行政收费、集资、摊派、赞助等方式收回,避免与中央分成。预算内收入增长缓慢,中央能分成的部分更少。 |
| 物价上涨与名义收入快速增长 | 20世纪80年代物价上涨快,地方财政收入名义增长迅速。中央分成比例或基数固定,导致中央收入占比相对下降。 |
(2)全国预算总收入占GDP比重下降的机制
| 机制 | 具体逻辑 |
|---|---|
| “鞭打快牛”预期,地方有意抑制预算内收入增长 | 央地分成比例每隔几年重新谈判。若地方税收增长快,下次谈判可能被设定更高的上缴基数和更不利的分成比例。为避免“鞭打快牛”,地方有意不让预算收入增长太快。 |
| 预算外收入膨胀,但统计口径不计入预算内总收入 | 1982—1992年,地方预算外收入年均增长30%,远超过预算内收入年均19%的增速。1992年,地方预算外收入达到预算内收入的86%,相当于“第二财政”。但“全国财政预算总收入”通常只统计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迅猛增长反而拉低了预算内收入占GDP的比重。 |
| 违规减免税与偷税漏税普遍 | 地方政府经常给本地企业违规减税,企业偷税漏税也非常普遍。税收收入(预算内)自然上不去,而GDP却在增长,导致预算内收入占GDP比重不断下降。 |
| “藏富于企业”再回收,形成预算外循环 | 地方给企业减免税,再通过其他手段收回,变成可完全自由支配的预算外收入。这一循环进一步压缩了预算内税收收入,使预算内收入占GDP比重持续走低。 |
3. “两个比重”下降的严重后果
- 严重削弱国家财政能力,不利于推进改革。
- 经济改革让很多人利益受损,中央必须有足够财力补偿,才能保障改革推行,如国企改革后的职工安置、裁军后的退伍军人转业等。
- 大国地区间发展差异大,要创造平稳环境,需缩小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差异,需要中央财政大量投入,否则连推行和保障义务教育都有困难。
- 中央没钱,甚至要向地方借钱,就谈不上宏观调控能力。
- 时任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引毛主席话:“手里没把米,叫鸡都不来。”财税体制非改不可。
- 财政体制改革决定中提出“为了国家长治久安”,因为财政是国家行政能力、国家办事能力,没有财力普及义务教育、救灾等,都是空话。
4. 两个比重下降的内在联系
财政包干造成的“两个比重”下降,本质上是激励不相容在财政领域的体现:
- 地方有信息优势,掌握本地税源和企业实际情况;
- 中央依赖地方上报信息,难以有效监督;
- 包干制下,地方多收不能多留(与中央分成),少收反而能通过预算外渠道独享;
- 于是地方理性选择是:压制预算内收入增长、扩张预算外收入。
结果:
- 中央在预算内收入中的占比越来越低;
- 全国预算内收入占GDP的比重也越来越低;
- 而预算外收入却迅猛膨胀,形成“第二财政”。
这直接削弱了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和改革补偿能力,最终催生了1994年分税制改革。
三、1994年分税制改革
1. 税收分类与机构分设
- 税收分为三类:
- 中央税:如关税。
- 地方税:如营业税。
- 共享税:如增值税。
- 分设国税、地税两套机构,与地方财政部门脱钩。
- 省以下税务机关以垂直管理为主,由上级税务机构负责管理人员和工资。
- 优点:减少地方政府对税收的干扰,保障中央税收收入。
- 缺点:两套机构导致税务系统人员激增,提高征管成本;企业需要应付两套人马和审查,纳税成本高。
- 2018年,分立24年的国税与地税再次合并。
2. 增值税改革与“税收返还”
- 增值税是最重要税种,占全国税收收入的1/4。
- 改革前,增值税(产品税)是最大的地方税;改革后变成共享税,中央拿走75%,留给地方25%。
- 例子:1993年地方增值税收入100亿元,1994年增长为110亿元。按新税制,地方拿25%,收入从100亿元降到27.5亿元。
- 为防止地方收入急剧下跌,中央设立“税收返还”机制:保证改革后地方增值税收入与改革前一样,新增部分才和中央分。
- 1994年,地方可拿到102.5亿元,而不是27.5亿元。
- 改革后增值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没有急速下跌,而是缓慢逐年下跌。
3. 央地博弈:分税制推行过程
- 地方阻力很大,尤其广东在财政包干制下过得很舒服,明确表示不同意分税制。
- 谈判能否成功,关系到改革能否顺利推行。
- 时任财政部长刘仲藜和后来的财政部长项怀诚回忆:
- 分税制实施远比制订方案复杂,涉及地方利益。
- 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比重从不到30%提高到55%。
- 朱镕基总理亲自带队,用两个多月时间走了十几个省,面对面算账,深入细致做思想工作。
- 与地方谈时气氛紧张,单靠财政部不行,得中央出面谈。
- 广东最终服从大局,提出两个要求:以1993年为基数、减免税过渡。
- 启示:即使在今天,中央重大政策出台背后也要经过多轮征求意见、协商、修改,否则很难落地。成功的政策背后是成功的协商和妥协,而不是机械的命令与执行。理解利益冲突,理解协调和解决机制,是理解政策的基础。
4. “以1993年为基数”与突击征税
- 地方从“税收返还”中收到多少钱,取决于“基年”的增值税收入。
- 中央与广东谈判在1993年9月,财政部想把“基年”定为1992年,时光不能倒流,地方做不了假。
- 若定在1993年,到年底还有三个多月,地方可能突击收税,甚至把明年税挪到今年收,抬高税收基数,增加未来税收返还。
- 财政部不同意广东要求,但为改革顺利推行,中央最终妥协,决定全国范围内用1993年做基年。
-
后果:引发第四季度收税狂潮。
- 拖欠多年的欠税都收上来。
- 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亲自出马,贷款交税。
- 1993年后4个月财政收入大幅增加,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60%、90%、110%、150%,带动全年地方税收增长50%—60%。
- 增值税占地方税收比重在1993年出现明显反常尖峰。
- 1994年财政陷入困境,中央承诺的税收返还因数额剧增而无法到位,预算迟迟做不出来。又经过很多协商和妥协才解决。
- 2001年推行所得税分成改革时,突击征税现象再次出现。
四、后续改革:2002年所得税分成改革
- 企业所得税是第二大税种,2018年占全国税收收入的23%。
- 2002年改革之前,企业所得税按行政隶属关系上缴:中央企业交中央,地方企业交地方。
- 地方企业比中央企业多,六成以上所得税交给地方。
- 地方政府有动力创办价高利大的企业,如烟厂和酒厂,这些是创税大户。
- 20世纪90年代,各地烟厂、酒厂越办越多,很多地方只抽本地牌子烟、喝本地牌子啤酒,严重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市场,也不利于缩小地区间经济差距。
- 2002年所得税改革:
- 除一些特殊央企的所得税归中央外,所有企业的所得税中央和地方六四分成(仅2002年当年为五五分成)。
- 为防止地方收入下降,设置税收返还机制,并把2001年的所得税收入定为返还基数。
- 2001年最后两个月,地方集中征税做大基数。
- 财政部和国务院办公厅不得不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依法治税,严禁弄虚作假。2002年1月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织专项检查,严厉查处作假账和人为抬高基数的行为。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虚增基数的地方,相应扣减中央对地方的基数返还,依法追究当地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2001年不正常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依然非常明显。
五、分税制改革的历史意义
- 分税制是20世纪90年代推行的根本性改革之一,也是最成功的改革之一。
-
扭转“两个比重”下滑趋势:
- 中央占全国预算收入比重从改革前的22%一跃变成55%,并长期稳定在这一水平。
- 国家预算收入占GDP的比重从改革前的11%逐渐增加到20%以上。
- 增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为之后应付一系列重大冲击(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和汶川地震等)奠定了基础。
- 保障重大改革和建设:国企改革、国防现代化建设、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 根本改变地方政府发展经济模式。
六、逻辑链条总结
1985—1993 财政包干(分灶吃饭)
↓
地方有动力发展经济、兴办乡镇企业
↓
但造成“两个比重”不断降低
├── 中央财政收入占比下降
└── 全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下降
↓
中央财政困难,削弱国家能力,不利改革与宏观调控
↓
1994 分税制改革
├── 税收分三类: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
├── 分设国税、地税
├── 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
└── 设“税收返还”保证地方既得利益
↓
央地激烈博弈(朱镕基带队逐省谈判)
↓
广东要求“以1993年为基数”→ 突击征税 → 1994财政困境
↓
后续 2002 所得税分成改革,再次出现突击征税
↓
结果:中央财政能力增强,改变地方发展模式
参考资料:《置身事内:中国政府与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