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谈法律自纷纶(八)—平等法
壮日苦曾惊岁月,长年都不惜光阴。
为学空门平等法,先齐老少死生心。
定场诗里的“空门平等法”就是指佛家“众生平等”、“世法平等”那一套。“众生平等”中的“众生”可不是仅仅指人类啊,天上的飞鸟、地上的蚂蚁、你家里养的那些大牲口,都属于“众生”,大概的意思就是指“一切有情的生命”。所以啊,什么“天赋人权”那都是扯,天也赋猪权了,你为什么还要吃可爱的小猪猪?人权的事儿以后再说,先聊平等。
“众生平等”是指“一切有情的生命”在本质上的平等,在佛祖眼里,人和猪在本质上其实没啥区别,反正都在六道里轮回。六道轮回以前聊过,也不是今天的重点,今天主要还是接着上回的话题聊聊法律上的平等。
在资产阶级革命前,法律其实是一个制造不平等的工具,因为平等问题首先是个人格问题,奴隶社会以及黑暗的中世纪里所有人之间的人格能平等吗?不可能啊。所以资产阶级为了反神权、反封建主,才提出了平等这个概念。
美国的《独立宣言》上来就是“人人生而平等”,好多公知一读到此处就热泪盈眶。《独立宣言》是杰斐逊写的,这是已经成精了的人物,他写的是“人人造而平等”,大概的意思其实跟““众生平等”差不多,所有人在造物主的眼里是平等的,这不废话吗。杰斐逊玩了一个花活,想让大家自己琢磨出人其实生而并不平等的道理,他自己不好意思直说。但后来不知道是谁翻译成了“人人生而平等”,这其实跟原意是有区别的。
法国的《人权宣言》上来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知们的眼眶又湿润了,但人家后面还一句呢,“非基于公共福祉不得建立社会差异”。啥意思?就是立法者拥有基于公共福祉而制造不平等的权力。这里面就有学问了,立法者就是统治阶级对吧,什么叫公共福祉由谁说了算?
上回咱已经聊过了,绝对平等是根本不存在的。那么,如何理解法律上的平等?法律上的平等大概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是法律面前的平等,这是法律适用层面的问题,在法律面前,大家人格是平等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至于法律的内容是否平等再说,所以这个原则看起来主要是想限制司法权的滥用,属于形式上的平等。
二是法律中的平等,也就是法律内容上的人人平等。即立法者具有不得颁布基于个人特性的歧视性法律的义务。也就是说,人就是人,不能在法律中将人分类,比如按性别、按种族、按宗教等等分类并制定各自适用的法律。但必须注意啊,说的是歧视性法律,获益性法律可不在其中,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
三就是避免损害尊严的不平等。这属于反歧视的延伸,比如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保护,对于这种尊严上的损害,立法往往滞后,所以通常要颁布特别条例先行保护,然后再进入立法程序。
那么说了这么些,估计大家也看明白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的法律其实主要指的就是“宪法”。也就是说,平等主要是宪法问题。虽然咱国《民法典》里也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类的条文,但这属于民法对宪法的呼应。至于民法,它本身强调的私有财产、意思自治、经济自由等其实都会带来实质上的不平等,哈哈,你琢磨这个事儿啊……自由和平等本来就是矛盾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必然会带来不平等,法律是干什么的?是平衡关系用的,法律给不了你绝对的自由,也给不了你实质上的平等,呵呵……
得,今天就聊到这儿吧。
长袜子皮皮202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