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2节给大家分享了企业入职审查的关键信息,其中体检报告就是非常关键的一项,那么企业能否拒绝录用乙肝病原携带者呢?下面小编就以一个案例来说明:
陈某是广东一家单位的数据分析师,通过面试被北京某公司录取。但在陈某正式办理了广东公司的离职手续之后,北京某公司却拒绝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理由是其体检结果为“小三阳”。陈某认为,北京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审理结果】
2012年1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北京某公司因陈某乙肝“小三阳”而拒绝录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平就业的原则,故判令北京某公司向陈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9572.54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企业以拟聘用的员工携带乙肝病原为由拒绝予以录用或辞退,将被认定为违法,并须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除非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拟聘用的员工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比如,餐饮、医疗、保育等服务行业的相关工作,否则不能在入职体检中强制要求员工参加乙肝项目检测。
法律链接:为了规范和避免用人单位滥用知情权,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乙肝项目检测,不得因劳动者是乙肝病原携带者而拒绝录用或辞退。另外,有关就业体检的最新相关规定中明确,禁止企业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如果我们劳动者在遇见企业以体检报告不合格等理由拒绝录用,除了从事餐饮、医疗、保育等行业以外,请拿起您手中的法律武器,来捍卫劳动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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