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江歌案已经引爆了朋友圈,我无法抑制自己对于此事的一些看法,准备一吐为快。
迄今为止所知的信息为:2016年11月3日凌晨,中国女留学生江歌在其租住的公寓中遇害,案发于日本东京中野区。据日本警方公布,江歌头部遭利刃砍伤,伤口长达10厘米,案发15分钟前,江歌还曾报警称公寓外有可疑人物。但当警方赶到公寓时,看到的却是倒在血泊中的江歌,江歌被送往医院不久后伤重不治而亡。
而在此事件中,杀人凶手陈世峰所受到的关注远远不如另外一个受害者刘鑫,网上的舆论一边倒的谴责刘鑫在这件事情上的不作为与冷漠。不仅是在案发时拒绝给江歌开门,致其死亡,还是在案发后迟迟不愿与江歌的母亲见面并致歉,都成为人们口诛笔伐的绝好借口。
在这件事中,我想我们当中的绝大多数人并不知道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江歌案还未正式开庭审理,我们所听到的几乎都是媒体的报道,我们仅仅依靠这片面的消息来源就在道德上给刘鑫判处了死刑,这难道是一个良好的公民社会应该出现的情况吗?
联想前些年所看过的一部电影《搜索》,剧中主人公因为言辞不当在很长的时间内一直成为公众谴责的焦点,而背后的原因只不过是其被查出患有淋巴癌。在江歌案中,刘鑫就遭受着这样的网络暴力,她被“人肉搜索”,甚至遭受许多的辱骂。
也许因为江歌面对着一个丧心病狂的人,而刘鑫却拒绝开门;也许因为江歌母亲一遍遍的呼喊着自己女儿的名字,控诉着刘鑫,等来的却是刘鑫的避而不见以及刘鑫母亲的无理辱骂。
可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以道德的名义去“惩罚”那些我们认为的罪魁祸首。我们身处在一个文明的法治社会,法律是我们可以依靠的武器,即使真有法律触碰不到的地方,也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靠自己所谓的道德准则来“惩罚”那些我们认为应该受罚的人。
如果那种情况真的出现,那么我们的评判标准又是什么呢?又是谁赋予我们这个权力使得我们可以不顾事实的真相来判处别人私刑呢?
这件事情让我想起了苏格拉底之死,苏格拉底就是被雅典的民众以他们所谓的“道德”或“正义”杀死的。如果在几千年之后的今天,我们的行为与古雅典的暴民无甚分别,那么我们对刘鑫的无情鞭挞自然也不会比投死苏格拉底的行为更文明。也就是说,我们不过是处在互联网世界下的一群野蛮的暴民。
许多人谴责刘鑫的行为体现了人性之恶,那么我们对她的不宽容,甚至进行“人肉搜索“,难道不是一种更大的人性之恶吗?也许如果把我们放入当时刘鑫的境况中,我们的决定也许和她并无二致。我们现在对她的谴责只不过是因为事不关己,法不责众,我们可以“尽情享受”这种道德谴责所带来的酣畅淋漓的感觉,不必因此负担什么责任。
可我依然十分厌恶这种“群体违法”,我们不是执法机关,无法抽丝剥茧的了解事情的真相,不过只是知道媒体的一面之词;我们不是当事人,无法理解他们所遭受的痛苦与折磨,自然也没有资格去谴责他们;我们不是法官也不是陪审团,无法真正的判定到底谁对谁错。我们都是一个个平凡普通的个体,都会有自己的脆弱,自己的底线,有自己的自由和空间。如果我们希望别人能留给自己一定的空间来生活,那么为什么我们要剥夺刘鑫的正常的生活空间呢?
在这里,我并不是为刘鑫开脱,而是我希望大家都能够给他们一点空间,不要用自己所谓的道德原则去伤害刘鑫及她的家人。
我不知道刘鑫是否该被原谅,因为我不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不过,至少我们中的大多数人没资格谈论原谅的,因为我们不是江歌,自然,我们也不应该判处刘鑫道德上的“死刑”,我们同样没有资格。
最后,我想谈论一下关于言论自由。在以赛亚·柏林所谈论的自由中,我更偏向于他所说的消极自由。消极自由是指你的自由要在不妨碍别人的基础上行使。在互联网所搭建的世界中,消极自由是我们应该遵守的最低限度。
可在江歌案中,我们却连这最低限度都破坏了。我们一直站在江歌及其母亲的立场上去批判刘鑫,却忽视了刘鑫的自由。我们没有给予她机会,让她充分地表达自己,而粗暴地对她进行“价值判断”。这会让我们离真相越来越远,而这也无法实现充分地言论自由。
也许在很多人的眼里,这篇文章可能是在赤裸裸的为刘鑫辩护,但我只是反对以舆论的名义给刘鑫私自判刑。也许只有在正式开庭审理之后,我们才能离事实的真相更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