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理解与适用:
【管理规约】
管理规约,是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使用、维护、管理等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对全体业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性规范,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根据本条例规定,管理规约是业主团体的最高自治规范和跟本性自治规则,其地位和作用相当于业主团体的“宪法”,其约束力及于全体业主。只要不潍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不变更或排除区分所有权的本质,均可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管理规约的通过与修改】
管理规约属于业主大会的一般决定,适用“普通多数同意方式”即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规约的修改也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
【业主违反管理规约的责任承担】
业主违反规约,须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比如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对外墙立面添装防护栏、网和晒衣架,损坏、拆除或者改造供水、供电、供暖、通宵、排水排污公用设施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法定方式;管理规约也可以另行设定承担责任的方式。
▲条文参见: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