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价值包括质的规定与量的规定两个方面。
价值的质的规定回答的是价值的实体是什么,价值的量的规定则回答价值的大小由什么决定和怎样决定。
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价值量是由劳动者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决定的,而劳动量则按照劳动时间来计量。
决定商品价值量的不是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而只能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生产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随着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变化。
劳动生产率水平越高,单位时间内生产的商品数量越多,生产每件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越少,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就越小,反之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