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流浪狗咬了?我们应该找谁负责呢?这里有个案例:
【案情介绍】
2019年3月4日,张三路过某幢居民楼后的道路,被一只狗咬伤。
后张三报警,警察逐层楼排查,看到狗在六楼门口,敲门之后,看到李四出来,警察问李四这是否是他的狗,李四说不是,说是原来养狗的人搬走了,这狗变流浪狗了,没有人喂,他看到小狗挺可怜的,就过来喂它,除此之外平常也没怎么注意这个狗,小区里也挺多流浪狗的。张三认为他在李四楼底下被狗咬了,也有证人看见过李四给这狗喂过食,认为狗是李四家养得的,要求李四赔偿他的医疗费损失等。李四认为狗并非他养的,狗是流浪狗,他只是在固定地点给狗吃的,喂养狗是怕它没吃就会伤到自家孩子,李四大概喂了该狗约半年时间。
后来,双方调解不成,张三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四承担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325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四是否是咬伤张三的那只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从现有证据来看,只能证明李四曾经对咬伤张三的那只狗进行过投喂,但并无其他证据证明李四是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因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三应当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遂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后张三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伤人的狗虽然是流浪狗,案涉小区内流浪狗数量较多,李四对小区流浪狗进行喂养,无论是出于爱心行为还是出于避免饿狗咬人的考虑,本身并无过错,但是李四在固定地点向狗喂食长达半年,使流浪狗有了较为稳定的食物来源,停留在喂养者的区域内活动,所以李四与伤人的狗之间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应该对狗有约束和管理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张三被该狗咬伤,李四应对张三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李四在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张三损失1600元,驳回张三其他诉讼请求。
【笔者观点】
笔者支持二审法院的观点,本案发生在我国民法典生效之前,按照当时的《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的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四是否为造成张三受伤的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虽然李四并非该狗的原饲养人,但是,由于他长期于固定地点的投喂,根据巴普洛夫效应,该狗对李四已经产生了食物依赖性,并且李四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该狗的生活习性以及出没规律,李四虽未将该狗领回家占有,但是从动物饲养的角度来看,李四与该狗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或者管理关系,因此,二审法院的判决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该法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流浪动物伤人,需要担责任的是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动物原饲养人即动物的原主人,在法律实务中可以认为对流浪动物进行长期、固定投喂的人属于管理人。
因此,笔者在此对各位热衷投喂流浪动物的爱心人士提个醒,偶尔的投喂行为不会有太大的后果,但是一旦与流浪动物形成了长期、固定的喂食关系,那么就要当心了,万一所投喂的小动物不小心咬到别人,您分分钟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实施爱心行为需要掌握合适的度,不规范的救助行为,有可能会好心办坏事。
在此也呼吁广大的宠物主人,务必照看好所饲养的宠物,遛狗的时候谨记拴好狗绳,养猫的家里装好纱窗等,莫要以为宠物走失脱离自家控制了,就可以免除对其的责任与义务,以目前的科技及大数据环境,要寻回流浪动物的原饲养人,那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奉劝各位,养宠物要谨慎,莫要贪一时之乐,没有照顾其终生的觉悟,最好还是别养了,免得误人误己。
笔者注:本文案例来源真实案例,案中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