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二)》第十九条解读

       今天,即202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此前视频平台对此闹得纷纷扬扬,惊诧者有之,质疑者有之,有卖《合作协议》、《劳务合同》的,有借机赚取流量的,甚至有人称国家出台了社保新规。所谓“社保新规”主要是指《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二)》第十九条。本人不妨在此对该条做些简要解读:

         一、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二)》第十九条的条款内容

      《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二)》第十九条之解读

        解读1:社保规定并无新变化。

    《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二)》出台之前, 无论是否双方有协议或单方承诺用人单位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只要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或社保稽核部门投诉,则用人单位需要补缴社保并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故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并不因《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二)》第十九条而有所变化。

     《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二)》出台之前,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但给予了劳动者社保补贴。用人单位为劳动补缴社保,则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社保补贴。因此《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仅是形成了书面的司法解释,使该问题的裁判实践总结为“白纸黑字”且上升到有法可依,这一问题也并无实质性变化。

       解读2:社保规定虽无实质性新变化,但统一了经济补偿金的裁判规则。

     《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二)》出台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协议约定或者劳动者以承诺书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地法院基本是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为无效。对此,并无新变化。但在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各地法院的裁判并不统一。有的法院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有协议或承诺为由以劳动者违反诚信等会判决解除劳动合同,但不支持经济补偿金。有的法院则会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协议或承诺无效,不但判决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判决支持经济补偿金。而《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则在全国统一了裁判规则,只要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即使存在双方协议或单方承诺,劳动者也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3:社保滞纳金将入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不再超过欠缴社保本金。

      社会保险法规定,欠缴社保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则是年利率18.25%。理论上如欠缴超过5.5年加收的滞纳金会超过本金。以往的司法实践,有两种判例,有的法院以行政强制法规定判决滞纳金不能够超过本金,有的法院认为社会保险法上的滞纳金性质上为行政征收,是法定孳息,不是行政强制,可以超过本金。但近期青岛中院称以省高院及最高院的意见,加收的社保滞纳金不能超过欠缴社保本金。

      三、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二)》出台后用人单位社保风险的预防与应对。

    《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二)》第十九条并无导致社保政策出现实质性新变化,最高院仅是统一了全国法院的裁判规则。用人单位对此无须惊诧,但须合理应对。

      观点1:用人单位业已存在的社保风险,并不能够随意化解。

      有的用人单位咨询,其职工有在本单位工作达10年及20年的,但没有为之缴纳社保。《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二)》出台后,希望能够化解这业已存在的社保风险。这样的社保风险,早就为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所固化。而且职工要求补缴社保并无时效限制,因此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及滞纳金的风险并不能够随意化解。

       观点2:以网上购买的《合作协议》、《劳务合同》等规避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从而实现不为职工缴纳社保的目的,为徒劳之举。

     用人单位听信视频平台的虚假宣传,以网上购买的《合作协议》、《劳务合同》等规避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从而妄图实现不为职工缴纳社保的目的。问题是,法院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不以合同名称或合同中某些条款进行认定。而且规避行为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观点3:用人单位应及时调整人员结构并进行社保合规。

       用人单位应系统性地梳理各工作岗位,可以通过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退休返聘、实习生等用工方式实现企业社保降本增效。同时应重视社保合规,检视企业已经存在的社保风险及预防目前及未来的社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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