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001441】某国有基建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吴某(时任公司总经理)明知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三笔共计460万元系前几年虚设,而未向评估人员作出说明,从而使评估人员将该三笔款项作为应付款评估并予以确认。政府同意该公司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后,基建公司在570名职工中平均配股。后公司推选吴某为董事长,之后,吴某收购了其他569名股东的全部股份,并成立蓝天基建有限公司。蓝天公司向区财政局交清国有资产购买款4650万元。随后,吴某积极办理公司产权转移手续。案发时,手续尚在办理之中。
问题:吴某在国有企业改制中隐瞒资产真实情况,并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潜在流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又属于何种犯罪形态?为什么?
答案:构成犯罪,是贪污罪,并且未遂。
(1)本案中,巨额国有资产潜在流失是由于吴某隐瞒真实情况后,将股权收为已有造成的,其行为属于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是吴某的个人行为,不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中单位名义的构成要件,应以贪污罪论处。
(2)贪污罪的既遂标准为取得财物的实际控制,由于改制手续尚在办理之中,吴某并未实际控制所隐匿的国有资产,应以贪污罪的未遂论处。
结论(1):吴某|构成贪污罪,吴某|成立贪污罪 【1分】
(关键词最高得分: 2分)
关键词(1):巨额国有资产潜在流失是吴某|造成的 【0.5分】
关键词(2):属于非法占有国有资产,属于非法占有 【0.5分】
关键词(3):是吴某|的个人行为,是个人行为 【0.5分】
关键词(4):不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不属于私分国有资产罪 【0.5分】
结论(2):未遂,吴某|未遂 【1分】
(关键词最高得分: 1分)
关键词(1):吴某|并未实际控制,吴某|并未实际控制资产 【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