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取消。如果擅自取消,用人单位将会存在承担缔约过失法律责任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录用通知不代表实际建立劳动关系,应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的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要约行为,劳动者回复同意后即构成承诺,对于双方产生约束力,劳动者享有未来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期待权。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以“因疫情影响无法办理入职”为由取消录用通知,会被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延迟办理入职手续。或者,能够与劳动者协商之前的录用通知无效也可,注意保留证据。